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住宅小区项目,将工程发包至某建设集团及其分公司,我方当事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该建设集团承接案涉工程并全额垫资施工。施工期间,因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项目被迫停工。此前建设集团与发包人之间的诉讼已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发包人需支付工程款、停工窝工损失、退还保证金及对应利息,但建设集团收到款项后未足额转付我方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我方遂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款项。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实际施工人款项支付主体及应付金额。案涉挂靠施工行为导致双方承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实际施工,依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案涉工程对应的债权已由生效判决确认,挂靠的建设集团作为合同相对方,理应向实际施工人履行付款义务;同时需依法扣减实际施工人应承担的材料货款、案件诉讼费、代垫借款等合理费用,再核算最终应付金额。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令案涉建设集团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停工窝工损失、剩余履约保证金等合计 28081798 元,并按对应标准支付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的逾期利息,我方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四、办案心得
办理此类建设工程纠纷,首先要精准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梳理挂靠、施工、结算全流程证据。其次要依托在先生效判决固定债权金额,逐项核对款项往来、代付债务、诉讼费用,理清抵扣明细。实际施工人维权难点多、账目繁杂,务必留存施工资料、转账凭证、会议纪要等证据,同时准确适用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张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