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长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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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八大权利

发布者:韦长江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4日|分类:公司法 |972人看过




公司股东权利
实体权利
表决权
分红权
知情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诉权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

上表列举了公司股东的八项主要权利,诚然,公司股东权利并非只有上图所列举之八项,还有质询权、提案权等权利,但是,站在诉讼角度和司法实践角度,股东较为重要的权利有此八项,其中五项实体权利,三项诉讼权利,作为股东而言,无论公司大小,无论是否控制公司,行使好这八项权利可保利益无碍。


表决权

一、基本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和事前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自持股份除外

3、公司重大事项涉及优先股股东利益时,优先股股东具有表决权

二、重大事项的股东表决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事项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全体+≥2/3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大会作出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出席+>1/2

2、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2/3

1修改公司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三)上市公司:

1、股东大会作出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出席+>1/2如:选举和变更独立董事,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等。

2、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回避+出席+>1/2

3、管理层收购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回避+出席+>1/2

 4、上市公司下列事项,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2/3):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5)重大资产重组

6)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5、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修正方案,须经过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回避+出席+≥2/3)。

 6、下列事项涉及优先股股东的利益,除须经过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过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普通股:出席+≥2/3,and,优先股:出席+≥2/3)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有关的内容

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5)发行优先股

7、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转市的,除须经过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过出席会议的非董监高和非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2/3,and,非董监高和非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席+≥2/3)


分红权

一、基本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章程和事前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分红方式

上市公司分红方式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权股利。

现金股利就是以现金形式向股东发放股利,就是直接发钱。

股票股利就是以股票的形式向股东发放股利,就是将可以可分配利润转增为股票,发放给股东。

除上述两种股利分配方式外,还可以以财产权分配股利,如有价证券等

在实践中,股票股利要优于现金股利,上市公司分红规定较为复杂,在此,不展开叙述,待他日整理之。

三、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的股利分配除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外,还和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有关。

常见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有以下四种:

    1、剩余股利分配政策

在公司有着良好的投资机会时,根据一定的目标资本,测算出投资所需的权益资本,先从盈余当中留用,然后将剩余的盈余作为股利予以分配。用公式表示如下:

股利=净利润-本年需要提取的留存收益

    =净利润-投资总需求×目标权益比重

    2、固定股利政策

将公司每年发放的股利固定在某一相对稳定的水平上,并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不变。

3、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股利支付率=股利/净利润

公司确定一个固定的股利支付率,长期按此比例支付股利。

4、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公司每年只支付固定的数额较低的股利,在盈余较多的年份,在根据实际情况向股东发放额外的股利。

    四、股利支付程序

1、股利宣告日

公司将股东大会通过股利分配方案进行公告的日期

2、股权登记日

有权领取本期股利的股东资格登记截止的日期。

只有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登记在册的股东才有资格领取本期股利

3、除权除息日

将股利和股息从股价中分离出去的日期。

在除权除息日当日及以后买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本次股利分配的权利。

4、股利支付日

公司确定向股东正式支付股利的日期

5、 以沪市A股现金股利派发为例,发放流程如下:

1)T-5日前(T为公告刊登日),申请材料送交中国结算公司

2)T-3日前 中国结算公司核准答复

3)T-1日前 向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证券发行人应该确定的权益登记日3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申请信息披露

4)T日为公告刊登日

5)T+3日为权益登记日

6)T+4日为除息日

7)T+8日为发放日(权益登记日后5个交易日)

二、利润分配顺序

1、《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根据上述规定和相关规定,公司利润总额的分配顺序如下:

企业所得税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发放优先股股息

发放普通股股息

发放红利


知情权


知情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查阅、复制

查阅

股东会会议记录

查阅、复制

查阅

董事会会议记录

查阅、复制

查阅

监事会会议记录

查阅、复制

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复制

查阅

股东名册

×

查阅

公司债券存根

×

查阅

会计账簿

查阅

×

 


新股优先认购权

1、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章程和约定优先。

2、股份有限公司无新股认购优先权。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二)……;(三)……;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东直接诉权

股东认为其作为公司权益持有者的实体权利没有得到公司满足,或者受到公司侵害时,任何股东都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回购请求权受到公司侵害,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载明: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等相关民事案由类型,都可以是股东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权

一、基本理念和规定

1、公司利益的背后是股东利益,公司的目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现代公司代理制度表明,股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公司的权利和利益由公司管理层代为行使和争取,如果管理层和股东作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而出现利益冲突时,管理层可能会怠于行使公司的权利,不维护公司的利益,甚至侵害公司的利益。如此,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股东的利益就也会受到损害,故公司法赋予了股东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利,以救济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管理层不作为时的困境。由于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故诉讼利益归于公司。

2、《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主体

1、原告

1)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被告

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管理层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都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股东、清算组成员、债务人,以及其他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人。

3、无独三

司法实践中,公司一般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三、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1、股东请求公司内部救济:

1)董事、高管侵犯公司利益,可书面请求监事会以公司名义对其起诉。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可书面请求董事会以公司名义对其起诉。

3)董监高之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利益,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以公司名义对其起诉。

2、公司内部救济请求无果

1)拒绝:上述请求被明确拒绝

2)怠于行使:自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

3)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权

一、基本理念和规定

1、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民商事主体,在公司人合和资合的基础上,有其内部组织和管理决策机制,如此才能对外传达信息,履行民商事行为,才能正常作为民事主体加以活动,但是如果公司内部决策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民商事行为作出决策,而公司决策权的核心在于股东会,即股东会不能正常运作,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故法律赋予了股东在一定条件下请求解散公司的诉权,以救济公司的管理决策困境。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是股东直接诉讼的一种,但是其又有极大的特殊性,其在法理上类似于离婚诉讼,故单列之。对此,《公司法》第182条作出规定,《公司法解释(二)》利用6个条文对此做出了解释。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诉讼主体

1、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2、被告:公司

3、第三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

三、相关程序事项

1、受理条件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注重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4、只能起诉一次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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