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长江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补偿、帮扶与损害赔偿

发布者:韦长江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270人看过

(一)离婚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帮扶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

1、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与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承担离婚案件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2、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处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离婚损害赔偿不予支持的情形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基于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基于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