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前者称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为根据;后者称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收养的法律效力为依据。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死亡而终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或声明断绝亲子关系而消除。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撤销和解除而终止。
父母子女关系包括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有包括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分成两类:一是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相同;二是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子女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样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