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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怎么约束当事人的?合同约束力与合同效力有什么区别?什么是合同相对性?

发布者:韦长江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4438人看过


条文

《民法典》第465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民法典465条与《民法典》第119条的比较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条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一章当中。《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一章“一般规定”当中。两个条文一个规定在总则编,一个规定在合同编,从表面看上去,两个条文的规定内容既有类似性,也有区别性。第119条仅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第465条第2款则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一读,我们就会发现,第465条第2款比第119条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达,这让人不禁产生一定的疑问,两个条文看似一样,但是实际又不一样,一样是因为它们都规定了法律约束力,让人有重复规定之感,不一样是因为第465条第2款还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让人有矛盾规定之感。这究竟是一个疏忽,还是巧合或立法者故意为之?

答案是这是立法者有意为之,而非疏忽或巧合。《民法典》第119条、第465条第1款、第2款三者分别规定的不同的内容。第119条是在规定合同之债以及合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第465条第1款是在规定合同不可侵犯和受法律保护;第465条第2款是在规定合同相对性及其例外。

《民法典》第119条的要义在于:第一,其位于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一章规定的债权的发生原因之中,其上一条也就是第118条规定了债权,然后用其后的四个条文规定了债的主要发生原因,第119条是合同之债,第120条是侵权责任之债,第121条是无因管理之债,第122条是不当得利之债,也就是说,第119条是主要是为了表达合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的意思,其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想表达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产生了债的法律约束力;第二,第119条的规定内容不完全能够涵涉全部合同编的内容,也不仅仅是涵涉合同编的内容,也能够涵涉物权编等其他编和其他民事单行法中的合同内容,因为第119条仅仅是表达合同之债或债权合同,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以及相关理论,合同不仅包括债权合同,也包括物权合同和准合同,合同编的内容弱化了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的区分,我们认为合同编适用于包括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在内的最广义的合同,而第495条是合同编的内容应当适用于合同编的调整范围,也就是说,第495条调整的不仅仅是债权合同,而是包括债权合同在内的最广义的合同,所以第119条和第495条的调整范围是不一样的,第495条调整范围更广,第119条仅限于表达债权合同,这也是有必要同两个条文分别作出规定的重要原因;第二,第119条就有一定的宣示意义,即宣示合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是很重要的,有必要作为债的发生原因的一种在总则编提一下,以表达基于发生原因而划分的债的类型,以表达合同之债的定义,进而也是在宣示合同之债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样的表达也不说错了,而是一个相对广范围和笼统的表达,就像我们生活把合同叫做协议,是非常正确的叫法一样,因为根据《民法典》第464条的规定,合同就是一种协议,这里也是一样,说“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意味着否定在特定情况下对其他人的约束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包含了“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和“对当事人和特定情况下的其他人均有约束力两种情况”,而总则编不必规定的那么具体,所以向第119条这样的规定是正确的,也是妥当的。

《民法典》第465条第1款的要义在于:该条款不仅仅是表达合同对其当事人的约束力,或者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表达对其当事人的约束力,其主要目的是在表达合同债权以及基于合同产生的其他利益的不可侵犯和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该条是是民法保护民事权益在合同编的具体规定,与民法典其他编的民事权益保护相关规定作出呼应和体系协调,物权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均有类似规定,物权编第207条规定了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其后还专设“物权的保护”一章,人格权编第991条规定了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婚姻家庭编第1041条第1款规定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继承编第1120条规定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继承权”,因此合同编有必要作出“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的要义在于:该条规定了合同相对性及其例外,“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句话实际是在说合同相对性问题。“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是说合同相对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说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二)合同约束力

本条第1款规定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合同约束力自合同成立时起产生,贯穿合同成立后的全过程。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阶段、合同生效后终止前的阶段、合同终止后仍然具有后合同义务的阶段,均受到合同约束力的约束。

合同约束力不同于合同效力,合同约束力包含了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合同约束力一种。合同约束力自合同成立时产生,合同效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

合同约束力将导向一定的民事责任: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当事人一方导致合同不生效或者无效的,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可依法定或约定产生违约责任。

合同约束力的产生需要合同依法成立,即需要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成立合同。


(三)合同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能约束其当事人而不能约束其当事人以外的人的特性。本条第2款规定了合同相对性及其例外。“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在表达合同相对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在表达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才能依照相应特殊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而一般情况下,合同只能约束其当事人,不能约束当事人以外的人。


(四)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将及于新的租赁物所有权人。

2、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基于约定或法定,合同利益涉及第三人的,也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如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保险合同等。

4、合同责任相对性的突破:基于一定的利益和制度考量,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究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的民事责任。如建筑工程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越过违法分包人,向发包人主张相关责任;如公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追加公司股东承担公司债务。如单式联运合同中的承运人连带责任等。

5、其他约定或法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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