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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仅仅是债的发生原因吗?

发布者:韦长江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1024人看过


条文

《民法典》第463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解读

)简述

本条阐述了合同的法律性质。合同不仅仅债的发生原因,其性质十分丰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民事关系,可称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就是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可以是债权债务关系(合同之债)、也可以是物权关系、合伙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财产关系等,因此,合同不仅仅是指的债权合同,也包括物权合同、合伙合同等。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之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等共用的称谓。

上述性质的合同均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二)准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规定了“准合同”,准合同不是合同,准合同属于法律拟制,其特指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法律赋予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以拟制意义,称为准合同。

准合同在《民法典》中的出现,是因为《民法典》没有“债权编”,导致立法体例不能逻辑自洽,而又必须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在《民法典》中做必要的逻辑安排,所以直接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拟制为准合同,以安排在《民法典·合同编》中。

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拟制为准合同,不改变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不影响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基于其性质进行法律适用,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称准合同仅仅是为了立法的方便,没有其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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