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伤认定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待遇。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实务观点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外,职工在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该因果关系的成立。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以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以视同工伤。但是,公休日在家中突发疾病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突发疾病,不符合视同工伤的前提条件。
3、叶某某在前往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顺德区人社局认为叶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自行车,符合不认定工伤规定。法院审理认为,人社局未考虑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顺德区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