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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无过失性辞退

发布者:韦长江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1083人看过

十八、无过失性辞退


(一)无过失性辞退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无过失性辞退的程序


1、在上述条件下,单位可以单方面辞退员工,并且不必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相关责任,但是单位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 履行一定的程序性义务。这里的程序是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果不遵守这个程序就辞退员工,单位就有违法辞退的风险。

2、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如果没有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实务观点


1、如何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3、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解除程序存瑕疵被认定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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