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宏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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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浙0291民初1608号——俞女士诉谭先生离婚纠纷

发布者:杨宏成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7日 216人看过 举报

2026-07-07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方:杨宏成律师代理被告谭先生。

对方(俞女士)诉求:(1)离婚;(2)婚生女谭(儿童)由俞女士单独抚养,谭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费3,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50%;(3)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天韵XXX小区房产及车位归谭先生所有,谭先生一次性支付房屋补偿款220,000元;(4)全部诉讼费由谭先生承担。

杨律师代理后争取结果
离婚:双方自愿离婚。
子女抚养:杨律师成功为谭先生争取到女儿谭(儿童)的共同抚养权(周一至周五随母,周六周日随父),确保谭先生在女儿成长过程中拥有充足的陪伴时间和平等的抚养地位,而非对方主张的单独抚养。
抚养费:谭先生每月仅需支付抚养费2,500元,较对方诉请的3,600元每月减少1,100元,18年累计减少237,600元。教育费(含培训费)、医疗费由谭先生自愿全部承担,以此作为争取共同抚养权和大幅降低房屋补偿款的对价,整体方案对谭先生极为有利。
财产分割: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天韵XXX小区房产及车位归谭先生所有。杨律师成功将俞女士要求的220,000元房屋补偿款打掉至仅需支付23,000元,为谭先生直接减少现金支出197,000元。
诉讼费:2,225元由双方各半承担,成功将对方要求谭先生承担全部诉讼费的诉请予以驳回。

财物估价汇总:
对方原诉请房屋补偿款:220,000元,实际支付23,000元

杨律师代理成果:
杨律师在本案中为谭先生争取到女儿共同抚养权,每月抚养费减少1,100元,18年累计减少237,600元;房屋补偿款从22万元降至2.3万元,直接减少197,000元;诉讼费减半承担,减少1,112.5元。累计为谭先生争取/减少损失约435,712.5元,同时确保了谭先生在高新区核心地段房产的全部所有权。

杨宏成是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年律师委员会主任。杨宏成律师依托总所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47年商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51 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