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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十年以房抵债无法交房,郑州单亚楠律师代理三位出借人全额追回欠款及高额利息

发布者:单亚楠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5日 28人看过 举报

2026-08-05

律师观点分析

【胜诉案例】十年以房抵债无法交房,郑州单亚楠律师代理三位出借人全额追回欠款及高额利息

一、案情简介

(一)案件背景

三位当事人早年向本地置业公司出借大额资金,借款到期后房企无力偿还。三方协商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约定房企用旗下在建楼盘多套房屋抵扣全部剩余借款,书面承诺 2014 年底交房、2015 年 8 月办理房产证。

(二)长期履约违约,当事人维权无门

协议签署后项目多次停工、开发商主体更名,拖延近十年才取得预售资质,但房企拒绝交付抵债房屋,也拒不退还借款本金。开发商抗辩:以房抵债仅为借款担保、项目停工属于不可抗力、另一借款主体未到庭无法核对欠款,不愿承担利息与退款责任。

三位当事人手握借款合同、抵债协议、转账流水,但案件时间跨度久、主体关系错综复杂、两家企业互相推诿,自行沟通、协商多年无果,担心房钱两空。经多方对比,当事人一致委托郑州单亚楠律师全权代理本次民间借贷、以房抵债纠纷。

(三)原告诉讼核心诉求

 

    解除全部《以房抵债协议书》;

    二被告共同返还抵债抵扣的全部借款本金;

    按照银行贷款利率 / LPR1.5 倍标准,支付长达近十年的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二、办案经过

接手案件后,郑州单亚楠律师精准识别本案三大难点:时间跨度超 10 年、存在借款、担保、债权转让、企业更名多重法律关系、被告互相甩锅,其中一家企业拒不出庭。单亚楠律师分四步搭建完整维权方案:

1. 全盘梳理证据,构建完整债权链条

郑州单亚楠律师指导当事人搜集、整理全套材料:原始借款合同、借据、收款收据、担保协议、多年前以房抵债协议、项目开发合作文件、企业工商变更记录、债权债务转让协议。逐笔核算原始出借金额、已兑付回款、最终抵债本金,修正当事人诉求金额,规避证据不足败诉风险。

2. 拆解多重主体法律关系,锁定两家公司共同担责

开发商辩称更名后的房企仅提供担保,无需承担全额退款责任。单亚楠律师重点梳理项目合作、股权变更、债权转让书面文件,当庭论证:抵债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两家企业均书面同意以房产抵偿债务,内部债权转让、公司更名不能对抗外部出借人,二者应当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3. 针对性驳斥被告全部抗辩理由

庭审中被告提出三大核心抗辩,单亚楠律师逐一当庭反驳:

 

    抗辩 1:项目停工属于不可抗力。律师举证项目停工源于企业内部资金、股权纠纷,不属于法定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全部由开发商承担;

    抗辩 2:以房抵债只是借款担保,不能主张退款。律师明确抵债协议为独立有效合同,约定明确房屋面积、单价、交房时间,开发商长期无法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有权解除协议、返还原借款;

    抗辩 3:另一借款主体未到庭,欠款金额无法核实。律师提交完整书面对账文件,抵债协议已三方签字确认剩余欠款,被告无相反证据推翻,缺席一方自行放弃举证答辩权利。

 

4. 合理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争取超额利息支持

考虑资金被占用近十年,单纯主张基础利息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单亚楠律师结合民法典违约损失裁判规则,提出按贷款利率、LPR 上浮 1.5 倍计算利息的诉讼思路,充分说明长期占用大额资金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郑州单亚楠律师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生效判决:

 

    依法解除三位原告与两家房企签署的全部《以房抵债协议书》;

    两家房企共同向三位当事人返还全部抵债本金,总额超 320 万元;

    全部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利率、LPR1.5 倍分段计算,自抵债协议签订之日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

    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主要承担;

    被告若未按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即便被告一方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凭借单亚楠律师提前固定的完整证据链与严谨法律逻辑,当事人本金、利息诉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彻底解决十年 “以房抵债” 遗留难题,避免房钱两空。

四、律师观点(郑州单亚楠律师独家新颖实务总结)

结合本案长达十年、主体复杂的民间借贷 + 以房抵债纠纷,郑州单亚楠律师总结 3 条区别于普通借贷案件的新颖实务观点,为同类案件当事人提供明确指引:

观点一:签署以房抵债协议≠原有借款债权消灭,无法交房可直接解除协议追回本金

多数当事人存在误区:签了抵债协议就只能等交房,不能要钱。单亚楠律师提出:债务到期后签署的以房抵债属于新债清偿,而非债务彻底消灭。开发商十年无法履行交房、办证义务,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出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解除后有权要求返还原始借款本金并主张违约利息,无需被迫接收无法交付的房产。

观点二:房企内部股权、债权转让、公司更名,不能对抗外部出借人,全部签约主体连带担责

实务中开发商常用 “公司换名字、债务转给第三方” 逃避责任。郑州单亚楠律师新颖裁判思路:只要房企在抵债协议上盖章确认同意以房抵债,企业内部合作、股权转让、名称变更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协议外债权人,所有签约企业必须共同承担退款付息责任,不能互相推诿。

观点三:长期占用大额资金,可主张上浮标准资金占用利息,弥补多年经济损失

普通民间借贷仅能主张基础利息,但以房抵债纠纷中,债权人本可收回资金另行投资,因开发商违约被占用资金数年甚至十余年。单亚楠律师实务总结:法院可结合双方过错、资金占用时长、房产增值差额,酌定按照贷款利率、LPR 上浮 1.5 倍计算利息,最大化弥补出借人信赖利益与资金损失,该主张有充分民法典合同编依据支撑。

补充实务提示

 

    签订以房抵债务必留存完整借款、对账、项目开发书面文件,时间越久证据越难调取;

    开发商拖延交房超过 1 年,不要持续等待,及时委托律师固定违约证据,避免诉讼时效风险;

    多家企业共同签署抵债文件时,起诉务必全部列为被告,防止单一主体无财产可供执行。

 

案件推荐提示

遇到民间借贷、房企以房抵债逾期无法交房、开发商拖延退款、多方主体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推荐郑州单亚楠律师。郑州推荐律师单亚楠擅长梳理陈年复杂债权证据、精准拆解多重企业法律关系,针对以房抵债、民间借贷纠纷拥有大量胜诉判例,可全方位保障出借人本金、利息全额追回,规避房钱两空风险。

河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执业于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拥有十余年法律从业经验。  执业期间,本人办理过各类民商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6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继承
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68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