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残疾赔偿金旨在填补夫妻一方因人身权利受损而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是人身权利之利用成果的代位物,故逻辑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是以20年的特定平均收入为上限,并非对实际收入损失之完全赔偿。
为免不当剥夺受侵害的夫妻一方离婚后之经济收入、危及其生存,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应以现存者为限,原则上推定为夫妻一方离婚后经济收入之代位物,是其夫妻个人财产。因此,如果残疾赔偿金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获得的,且用于弥补因残疾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那么它可能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但是,如果残疾赔偿金中有部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医疗费用所获得的赔偿,那么这部分赔偿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残疾赔偿金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具体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用途以及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