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麟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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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如何确定?

作者:董麟龙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2次举报
2024-03-27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原则,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时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者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综上所述,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应遵循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当性原则,并考虑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同时不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的赔偿额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对赔偿额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董麟龙律师,华东交通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已取得企业合规师资格。 董麟龙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滨州
  • 执业单位:山东泉兴(滨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620********9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山东泉兴(滨州)律师事务所
1371620********90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