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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帮助原告追回123,629.42元

发布者:莫林鑫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1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原告:陈XX,女,汉族,生于1962年1月19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XX,重庆XX律师。

被告:彭XX,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16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何XX,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24日,

住四川省华蓥市××街道××村××组××号。

原告陈XX与被告彭XX、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23,629.42元,并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19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生活需要用车,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8月31日分别向被告彭XX交付借款30,000元、93,629.42元,被告彭XX当日也分别向我出具了借条,后经多次催收至今未予偿还。

被告彭XX辩称:原告所述是真实的,但钱我全部转给何XX了,应由何XX归还。

被告何XX辩称:被告彭XX将120,000元转给我是事实,但不是借款,原告陈XX系被告彭XX的母亲,是给我们结婚的生活补贴和安置新家的生活费,给我们自行处理,该款大部分已经用于婚后生活开支,现只剩20,000多元。被告彭XX出具借条的事情我不清楚,是事后补写的。

原告陈XX就其主张提交了二被告结婚证原件1份、被告彭XX出具的借条原件2份、银行存取款凭条原件各1份;被告彭XX就其辩称主张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原件2张、账户对账单打印件1份、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被告何XX就其辩称主张提交了医院病历资料原件1份7页。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二被告于2019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当天原告陈XX向被告彭XX支付现金30,000元,随后被告彭XX将该款转账给被告何XX;同年8月31日,原告陈XX从银行取出存款本息93,629.42元存入被告彭XX银行账户,被告彭XX于次月3日、6日分别转账给被告何XX50,000元、40,000元。嗣后,被告彭XX向原告陈XX补写了分别借到30,000元、93,629.42元用于买车的借条两张。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陈XX向二被告交付的123,629.42元是借款或是赠与。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于2019年6月13日、8月31日共向被告彭XX交付123,629.42元,被告彭XX又转给被告何XX1**,000元,双方并无争议,原告陈XX与被告彭XX称该款系借款,被告彭XX又向原告陈XX出具了借条,虽然被告何XX辩称该款系原告陈XX赠与二被告新婚安置新家及生活补贴用,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因此应当认定系借款;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彭XX称借款是用于家庭买车,被告何XX陈述该款已经用于生活开支,说明该借款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无证据显示双方约定了偿还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随时履行,┄”之规定,原告陈XX可要求随时履行,因此,原告陈XX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23,629.42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原告陈XX要求二被告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缺乏法律依据,且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损失金额,可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16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其起诉时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利息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XX、何XX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XX偿还借款123,629.42元,并支付从2020年10月16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元,保全费1,180元,共计2,647元,由被告彭XX、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

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

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

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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