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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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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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出具的征求意见性质(非正式)的造价鉴定意见,在特定情况下能否作为法院认定工程款的依据?

发布者:莫林鑫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0日|分类:工程建筑 |8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住所地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林鑫,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本案系因B公司在前案中先行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而引发,前案中B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前,先出具了征求意见性质的《项目清单计价表》,但该表载明的金额表明A公司已超付工程款,在此情况下B公司在鉴定机构作出正式鉴定意见前便撤回了起诉,A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另案提起本次诉讼,要求B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

 

法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的B公司起诉A公司支付装修款的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B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造价为219138.95元,A公司已超额支付装修款87122.05元。现A公司诉至本院,要求B公司返还超额支付的装修款87122.0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B公司在本案中虽对《项目清单计价表》提出异议,理由为没有经过其核对,不是最终的价格。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该项司法鉴定系因B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启动,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司法鉴定事宜的过程中,鉴定机构也书面征求了双方关于鉴定计价方式的意见,B公司并无异议,《项目清单计价表》形成过程合法,且整合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即使B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也不应在鉴定程序未完结的情况(鉴定机构要求原被告双方在2021年12月7日前提出书面核对意见)断然选择撤回起诉,该行为系对司法鉴定程序的恶意阻断,理应承担相应对其不利的后果。故B公司对《项目清单计价表》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被告B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A公司返还超付的装修款87122.05元。

……

 

律师观点:

本案及前案(B公司诉A公司)均是本律师代理,在初步鉴定意见对B公司不利的情况下,B公司在正式鉴定意见出具前便断然撤诉。考虑到前案中B公司申请启动的鉴定已经耗费大量时间(半年有余),为了维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且尽可能的减轻A公司的诉累(包括鉴定的时间成本、鉴定费成本等),便在该案中举示前案鉴定机构出具的征求意见性质(非正式)的《项目清单计价表》以作为认定装修工程款的依据。本律师从B公司在前案中恶意撤回诉讼、故意中断对其不利的鉴定程序等角度出发,最终说服法官在本案中不再启动新的鉴定程序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为当事人节约了宝贵的时间及鉴定费垫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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