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小张和小李是一对新婚夫妻,原定于2021年9月举办婚礼。为筹备婚礼,小张与某婚庆服务部老板陈某签订了合同,约定婚礼由该婚庆公司定制全权负责,宴席等各项总价50600元,预先收取定金20000元整,余款婚礼当天结清。合同签订当日,小张通过微信转账向陈某支付定金20000元。
婚礼前一个月,上海发生疫情,小张微信联系陈某,表达了对婚礼能否如期举行的担忧,并表示到时候看情况确定。过了几日,小张再次联系陈某,称因疫情自己与新郎的单位不让员工离沪,婚礼无法如期举行。此后,双方就婚礼定制费用的承担协商未果,小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陈某退还定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规定,因疫情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双方对疫情随时可能爆发应当有所预期,小张向陈某告知疫情发展情况及本单位相关政策,履行了通知义务。但陈某为婚礼定制订货并布置现场,确实产生了相关费用。综上,结合纠纷的起因、被告损失等相关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并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 律师提示 首先,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担保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当事人可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条款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等待不可抗力过后再继续履行合同。但应当注意,援引不可抗力等规定时,应及时告知对方,让对方知晓受不可抗力影响而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提供由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指示、精神等。此外,如日常的商业行为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任何一方仍可申请解除合同且免除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