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张先生入住A酒店,晚间与朋友吃完晚饭后回到酒店。当晚,张先生与A酒店约定,第二天早餐由工作人员于7时30分送至房间。次日早晨7时30分,送早餐的工作人员敲张先生的房门无人应答。听房间有打呼噜声,工作人员便离开。约半个小时后,工作人员再次送餐敲门,还是无人应答,于是找来酒店领班,领班让前台打电话,两个人在门外听见房间内电话铃响和打呼噜声却无人应答,两人便离开。上午10点多钟张先生朋友两次打电话均无人接听,便来A酒店查看,待酒店工作人员打开房间后发现张先生己死亡,随即报120、110, 医护人员到现场后确认张先生己死亡,经过公安机关及法医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张先生因病死亡。
法院审理 原告以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食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45309元。 在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虽原告提出在酒店员工三次敲门未回应的情况下未及时开门导致错过抢救最佳时间之主张,但酒店为客户提供客房服务,房间为客户所使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且酒店亦有义务为客户提供不被外界打扰的安全住宿环境。因此,酒店员工敲门后未进入房间之行为,符合常理及酒店行业的基本服务准则。在整个事情发生过程中,被告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行为,且未存在过错,判决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结合个案中的具体情况,如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对意外的发生具有预见能力、是否符合行业的基本服务准则、是否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以及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综合判定。 法律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