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由于医疗的特殊性,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最终的裁判结果往往需要借助于司法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如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由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得出,程序合法且具有中立性,则该鉴定意见应当作为合法证据。司法实践中,对医疗司法鉴定的依赖也是一种普遍现象,鉴定机构出具的过错参与度的鉴定意见往往成为法院划分医患双方责任的决定性依据。本文对鉴定意见的采纳问题进行简单分析讨论,以期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参考。
一、鉴定意见的质证
鉴定意见的本质仍为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种类之一,其是否被法院采信,仍需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待证事实虽然具有专业性,但其质证认证规则应与证人证言质证规则相同。法官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应对分析说理、最终结论予以综合判断,防止采信鉴定意见的片面化(仅过分注重结论,未对如何得出结论进行审查)。
在既往分享的一篇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中,鉴定意见认为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10%~20%,但是法院经分析认为无法支撑这一结论。该案中,法院认为医院作为专业大型三甲医院,是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医疗单位,而患方是非医疗行业的普通自然人,双方在医疗专业知识技术掌握、医疗后果风险的预判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地位不平等,该不平等地位决定了医院应向患方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医方的主要过错是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该权利在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境下无疑是患者最基本的权利,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了诱发、促进、加重等作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最终判决医院承担85%的赔偿责任。表明在鉴定意见的结论明显无依据支撑或明显有悖日常生活经验的情况下,法院可对部分结论不予采信。
同时,对于鉴定意见中可能存在的疑惑,法律赋予了法官和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或要求专家证人出庭的权利,以保证鉴定意见的内容具备说服力。
二、鉴定意见的采信
在采信鉴定意见结论的情况下,过错参与度也并不直接等同于赔偿责任比例。医疗过错参与度与责任比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等同。医疗过错参与度是法医学概念,立足点是医学领域。过错参与度的评定,属于法医学专业中第一种学理性讨论内容,其评定的登记把握存在一定的主观分析因素,在不同的鉴定机构以及各方诉讼参与人之间也可能具有不同观点。故鉴定人对参与度的评定仅系提供审判参考的学术性意见,而非确定赔偿比例的法定依据。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立足点是法律领域,法院对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应从法律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地位、注意义务、证据规则、公平公正、司法平衡等方面,予以综合确定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最终确定赔偿责任比例。过错参与度只能作为确定赔偿责任比例的参考,而非确定赔偿责任比例的唯一标准。
现有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并未将过错参与度作为计算赔偿比例的规定,且在过错参与度的死法鉴定过程中,往往大量存在着主张原因比较,而不注重过错比较的情况。从过错参与度分析,也许患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及疾病因素是造成其损害的主要原因,医院的诊疗过错只是次要原因,但从法律上的过程责任分析,患者自身患病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所以应综合考虑最终确定责任比例。在另一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中,鉴定意见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0%,法院参考鉴定意见并结合患者受损实际情况综合评定后,最终酌定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
总结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损害赔偿是医方按照责任比例对患者损失进行的承担,该责任比例既要考虑客观过错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也应考虑双方在主观方面的过错情况,以及双方的地位、司法平衡等多方面因素。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绝大多数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与医疗损害鉴定结果直接相关;另一方面,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鉴定事项应为“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而“原因力”对应的“人身损害参与程度”是一个范围,如次要因果关系对应的参与度为16%~44%(建议30%),从判决结果来讲给了诉讼中法官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定的空间,同时也是患方根据证据和事实尽力争取赔偿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