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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接案九天成功取保候审

发布者:徐照明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2日 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嫌疑人施某某2018年大学本科毕业的大学生,所学专业为市场营销,2019年入职北京某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受北京总部指派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涉案金额二三百万元。嫌疑人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思想相对单纯,仅仅为养家糊口而从事职务性工作,从事了相关上命下从的职务行为施某某于2026年2月6日(春节前)被刑事拘留,家属于2026年2月26日委托到本律师时侦查期限已临近30天延长羁押期届满,情况危急。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工作,鉴于前一位律师(已解除委托)已申请保候审未获准许,本律师不能再重蹈覆辙,当机立断决定协助理先会见嫌疑人,再联系办案机关,第一时间提交了《不予报捕法律意见书》,并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批捕期到期前又进行第二次会见,并与办案警官和检察官良性沟通并交换法律意见,通过助理的密切配合,激起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理心,办案警官和检察官虽未明确表示是否采纳,但答应会慎重考虑。果不其然,接案后第九天,喜讯传来:办案机关通知家属准备相关证件办理取保候审,而且是保证人保证,无需缴纳保证金。初战告捷,取保候审的成功办理,为本案后续辩护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家属十分欣慰。

【办案历程】(案情精准分析及诉讼策略有效执行)

一、嫌疑人不是主犯、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骨干成员,亦不是积极参加者,只是北京总部指派到地方从事具体日常事务性工作的普通员工,201981日北京某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施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订立两次,合计六年),已明确反映出施某某在北京恒泰普惠体系中属于劳动者身份,仅负责日常报销、员工入职资料办理及邮寄,每月仅挣取固定的劳动报酬,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组织者、指挥者、决策者,亦不是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仅处于帮助犯的边缘角色。

二、施某某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面对北京总部指派下来的工作任务,施某某从事的是上命下从的职务行为,仅仅为养家糊口而从事职务性工作。施某某工作期间仅通过其舅舅推荐代持了一名客户的资金,远远达不到公众存款150人的入罪标准,且这名客户没有任何经济损失,这名客户甚至获得很多盈利,目前针对施某某没有报案人。

面对北京总部指派下来的工作任务,施某某没有足够法律风险认知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其精通并履行所有法律法规,这完全没有期待可能性,且北京总部如何运作不在施某某意志控制的范围之内。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员,没有经历过风控合规培训,施某某根本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西方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就没有非难可能性。

三、施某某从事的职务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没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行为。施某某工作期间仅通过其舅舅推荐代持了一名客户的资金,人数不够150人,且不符合“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特征”;最重要的是没有吸收行为,仅仅代持。

退一步说,如果施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亦属于情节一般的情形,应在3个月拘役至9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北京市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法发(2021)21号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且有适用缓刑的可能。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愿意积极主动退赃退赔,以减少损害结果发生。本身没有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极小,通过教育训诫完全可以矫正。

四、施某某不予捕具备事实基础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

1、嫌疑人施某某属于主观恶性极小的初犯、偶犯,素无犯罪前科,且已结婚成家,有家庭归宿,年纪尚轻、未来可期,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2、施某某案发过程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没有暴力性犯罪的危险

3、鉴于本案针对施某某没有被害人或报案人,嫌疑人施某某没有打击报复被害人和证人的可能性。

4、基嫌疑人施某某侦查阶段就已认罪认罚,不可能也没必要毁灭、伪造证据,不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5、嫌疑人施某某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不久的大学生,年纪尚轻有很广阔的发展前景,不可能也没必要自杀或者逃跑。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17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的指导意见》亦有明确规定。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应以教育挽救为主。

(三)按照最高检关于少捕慎诉慎押的相关规定,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坚持取保优先原则。对情节较轻并主动悔改的初犯以教育挽救训诫为主,更有利于优化社会治理。鉴于施某某坦白情节,属于帮助犯地位,同时认罪认罚,愿意退赃退赔,社会关系能得到修复,且情节不严重,决定不捕比捕更有利于减少对立,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施某某作为从农村寒窗苦读出来的普通大学生(市场营销专业,本科学历),属于勤奋踏实肯干的敬业劳动者,为人诚实忠厚、工作兢兢业业,人格健全,主观认识中从不愿做违法犯罪之事,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利的动机,仅挣取固定工资而已,且自参加工作以来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极小,故现已无羁押必要。

通过律师会见发现施某某真诚悔过并痛改前非,已立志今后多学习法律以增强法律意识,为家庭和社会尽职尽责,施某某现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辩护人认为大学生初犯应以教育挽救为主,不宜扩大打击面。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施某某不适合长期羁押,其已坦白并认罪认罚,且愿意尽己所能退赃退赔,之前破坏的社会关系能得到修复。故请求贵综合考虑以上案件事实、具体情节、主客观因素,本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理进行公平公正审查,依法决定不予捕,以彰显刑法既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促成案件的处理结果更趋于实质上的公平公正,以维护嫌疑人施某某的合法权益。

【案件目前结果】

最后办案机关采纳了本律师的上述法律意见,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在案件审查起诉定性之前恢复人身自由。

【办案心得】(结语):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刑辩律师必须具备极致的专业、高度的智慧、适度的勇敢,才能不辜负当事人的委托和信任。为人辩冤白谤乃天下第一公理。

深耕刑辩,法安天下。水深火热中见证专业的力量。

(为了保护涉案当事人的隐私,文章做了隐名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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