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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发回重审

发布者:李贺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4日|分类:综合咨询 |296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孟XX,男,汉族,退休人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地华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褚XX,女,汉族,天津XX公司职员,住天津市 河东区万隆中XX。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孟X,男,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地华里

原审第三人(原申请执行人):平安XX,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XX

负责人:邱X,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孟XX因与被上诉人褚XX、原审第三人孟X、原审第三人平安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 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 )津0103民初13199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1 )津0103民初13199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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