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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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会律师代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部分胜诉

发布者:宋会会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1日 7人看过 举报

2026-09-1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刘某甲于2014年11月入职某公司,从事井口打信号及提升机操作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并自2021年8月起为刘某甲缴纳社会保险。2026年2月28日,刘某甲以某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某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于同年3月12日送达主管罗某戊,随后未再提供劳动。刘某甲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及防暑降温费等。某仲裁委以刘某甲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某劳人仲案字〔2026〕第XXX号不予受理通知。刘某甲遂诉至某法院。宋会会律师接受某公司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其一,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存续期间。刘某甲主张自2013年8月至2026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抗辩称,刘某甲于2024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此后双方仅为劳务关系。

其二,某公司是否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刘某甲主张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其被迫解除合同,应获经济补偿或违法解除赔偿金。某公司则主张,系因岗位取消协商未果,刘某甲自行拒绝到岗、单方离职,且长期旷工,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

其三,某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防暑降温费。某公司抗辩称,刘某甲主张的加班费无证据支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防暑降温费数额虚高且大部分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甲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关于入职时间,证据显示为2014年11月5日。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因刘某甲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劳动关系仍持续存续至2026年3月12日。因某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刘某甲据此解除合同,某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3.5万余元。对于加班费,刘某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加班事实,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支持离职前两年的部分,计5100余元。对于防暑降温费,法院认定刘某甲属其他作业人员,支持仲裁时效内的部分,计700余元。

最终,某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14年11月5日至2026年3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刘某甲经济补偿金3.5万余元、防暑降温费700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100余元;驳回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宋会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的高额索赔,宋律师精准梳理事实,敏锐捕捉到原告入职时间证据不足、部分诉求超仲裁时效等关键抗辩点。庭审中,宋律师围绕“超龄后劳动关系性质”及“加班事实举证责任”等焦点展开有力辩论,成功促使法院将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延后,并依法驳回原告关于加班费及超时效部分福利的诉求。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分析,宋律师有效控制了赔偿风险,最大程度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律师名:宋会会 执业律所:山东惠佑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3201611564430 执业年限:11年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惠佑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320********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惠佑源律师事务所
1371320********30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