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当事人信息
原告:A某某,环卫工人,在事故中受伤。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琴,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某某(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C某某、D某某(B某某的法定监护人);E某某(案涉电动车管理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F某某(E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案涉电动车所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案涉电动车交强险承保公司)
2、案件事实
事故经过:2023 年 xx月 xx日 xx分,B某某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在机动车道作业的A某某碰撞,致A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认定B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治疗情况:A某某被送往酒泉市人民医院,住院 19 天,诊断为胸椎骨折等伤情,C某某、D某某支付了住院期间医疗费 14709.50 元 。出院后需复查,产生门诊检查费 1138 元
鉴定结果:2023 年 6 月,A某某委托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误工期 150 日,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 60 日,A某某支付鉴定费 2600 元
其他情况:A某某住院期间护工护理费 4940 元由D某某支付,出院后由丈夫H某某护理;A某某住院时购买护理用品花费 176.93 元;A某某母亲为城镇户口,79 岁,育有 4 个子女。案涉电动车所有人为F某某,管理人为E某某,已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3、各方主张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99855.93 元,并承担诉讼费。
B某某、C某某、D某某:对事故发生无异议,认为F某某、E某某应担责,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A某某主张的赔偿金额需提供充分依据
F某某:否认借车给B某某,认为原告起诉内容不符事实、于法无据,希望调解
E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4、法院判决
赔偿责任划分:C某某、D某某承担 80% 责任,F某某承担 20% 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C某某、D某某、F某某按比例承担
具体赔偿金额:保险公司赔偿A某某医疗费等多项费用共计 199810.92 元 ;C某某、D某某赔偿鉴定费 2080 元,F某某赔偿鉴定费 520 元;驳回A某某其他诉讼请求。C某某、D某某先行垫付的费用,保险公司赔付时予以扣减
4、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醒,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负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当的教育和管理,否则在未成年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机动车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律师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自己所有车辆应当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在出租和出借过程中也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否则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