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6 年,西XX某县下辖的 A 乡镇政府(下称“甲方”)拟启动“小康住宅建设项目”,委托本地一家具有甲级资信的工程咨询公司(下称“乙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双方随后补签书面合同,约定服务费 2.8 万元。2021 年,甲方再次就“镇区集中供热改扩建项目”与乙方口头达成咨询意向,乙方完成报告并上报县级发改部门,该部门以正式批复文件确认报告“基本符合规定”。因甲方未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于 2025 年 6 月向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两笔咨询费共计 4.3 万元及利息。
二、案件经过
2016 年 11 月:乙方先行提交《小康住宅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甲方 12 月补签合同。
2021 年 1 月:乙方完成《集中供热改扩建项目可研报告》;2 月县级发改部门下发批复,载明报告由乙方编制。
2021—2024 年:项目因上级政策调整未实际落地,甲方未支付第二笔服务费。
2025 年 6 月:乙方起诉,主张第一笔 2.8 万元、第二笔 1.5 万元及逾期利息。
2025 年 9 月:一审法院支持第一笔,驳回第二笔及利息请求。
2025 年 10 月:乙方就第二笔服务费提起上诉。
2025 年 12 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三、争议焦点
第二笔服务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甲方:仅为磋商性意向,无书面合同,项目未实施,无需付款。
乙方:已按行业惯例完成并交付成果,且获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合同已实际履行。服务费金额如何确定?
乙方:依据省级收费标准,投资额 700 万元以下项目可收 2–4 万元,酌定 1.5 万元合理。
甲方:缺少书面约定,对价格不予认可。项目未落地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甲方:政策变化属不可抗力,合同目的落空。
乙方:咨询成果已被政府文件引用,风险应由甲方承担。
四、诉讼过程
一审:
法院认定第一笔合同有效,判令甲方支付 2.8 万元;
以“未举证约定金额”为由驳回第二笔请求;
利息请求因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亦予驳回。
二审:
乙方补充提交《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省级收费标准等证据;
法院向甲方释明是否申请价格鉴定,甲方明确表示“1.5 万元价格并不过高”;
庭审重点围绕“事实服务关系”及“政策变化能否免责”展开。
五、判决结果
维持一审第一项(甲方支付 2.8 万元);
撤销一审第二项,改判甲方 15 日内再支付 1.5 万元;
驳回乙方其余诉讼请求;
两审案件受理费共 699 元,均由甲方承担。
六、案件意义
对“事实服务合同”的认定:行政批复文件可作为咨询成果已被接受的重要证据,项目最终是否实施不影响付款义务。
对“口头磋商”风险的提示:政府方若以“未签合同”为由拒付,需承担对方已实际履约的举证后果;企业应尽可能固定书面或电子证据。
对“政策变化”抗辩的界定:政策调整若未导致合同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成为拒付服务费的免责事由。
对行业收费标准的参考作用:法院在缺乏明确约定时,可参照省级物价部门发布的收费区间,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价格适当性”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