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成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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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信息整理

发布者:卢成刚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36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内容概述


原告李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系兄妹关系,案外人李老先生(二人父亲)于 1994 年 9 月 16 日出具赠与书,将其婚前所有的三件红木家具进行分配,其中李先生受赠红木床一张,李女士受赠红木挂衣橱一张及红木圆桌一张,原、被告及李老先生均在赠与书上签名确认。受赠后,李女士将案涉红木挂衣橱和圆桌交由父母保管,后经多次搬迁存放,最终因原告离婚搬至被告李先生居住的小村2022 年 7 月 5 日,李女士李先生要求返还案涉红木家具,遭被告拒绝,双方沟通无果后,李女士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告李先生辩称,李老先生签订赠与书后仅交付了红木床,案涉挂衣橱和圆桌未交付给原告,且因原告与李老先生关系恶化,李老先生已将案涉家具转赠给自己,自己已使用多年,故无需返还。诉讼中,原告申请母亲庆女士出庭作证,证实案涉家具已按赠与书交付原告并经多次存放流转;被告申请李老先生侄子小吴先生出庭作证,称李老先生病危时曾表示将所有红木家具交给被告。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赠与合同合法成立,结合赠与书内容、庆女士的证人证言(具有高度盖然性且更具可信度)等证据,认定红木挂衣橱和圆桌已交付给原告,赠与行为已完成,原告依法享有案涉家具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告对案涉家具的占有系无权占有,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有据。


最终判决:被告李先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赠与书中载明的红木挂衣橱和圆桌各一张返还原告李女士;案件受理费 4400 元(已减半),由被告李先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忠告及建议


赠与财产交付与凭证留存: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人应及时完成财产交付,受赠人也应主动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对于贵重物品的赠与,交付时应留存书面交接凭证、照片、视频等证据,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事实,避免日后产生权属争议。


赠与撤销的法律边界需明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本案中,案涉赠与书未经过公证,亦不具备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但因财产已实际交付,赠与行为完成,赠与人已无撤销权。因此,无论是赠与人还是受赠人,都应明确赠与撤销的法定条件和时间节点,避免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家庭财产分配应注重沟通与书面约定:家庭内部财产分配(如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应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明确财产归属、交付方式等关键内容,确保所有家庭成员知晓并认可。涉及父母婚前财产的处分,也应征求配偶意见,避免因财产分配引发家庭矛盾。


权益受损时应依法维权:当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证人证言、财产流转记录等),在法定诉讼时效内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超过时效导致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理性处理家庭纠纷:法院判决基于事实和法律作出,当事人应尊重生效判决结果,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家庭纠纷应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理性处理,避免因财产争议破坏亲属关系,必要时可寻求调解机构的帮助,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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