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设备质量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核心事实如下:
?合同签订?:2024年6月22日,原告(反诉被告)?苏州A激光科技有限公司?(“A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市 B机械科技有限公司?(“B公司”)通过微信订立《购销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台全自动转角锯设备,总价款24.5万元。
?履行争议?:
?A公司主张?:B公司交付的设备经多次调试,始终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如下料精度、切割角度范围等),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于2024年9月2日、10月14日等时间多次通知要求整改或解除合同。
?B公司主张?:已提供符合要求的设备,是A公司提出超出合同的不合理要求,并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尾款4.9万元及利息。
?司法鉴定?:诉讼中,法院委托进行了产品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设备的下料精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0.1mm”标准?;但其切割角度范围和下料速度符合约定。基于较高(约28.57%和20%)的样品不良品率,法院认定该鉴定结论有效,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争议焦点?:本案经法院审理,核心争议点为A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成就。
?判决结果?
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如下判决:
1. ?解除合同?:确认双方于2024年6月22日订立的《购销合同》?于2024年10月24日解除?。
2. ?返还款项与设备?:判令被告B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返还已付价款196,000元?,并自行提回涉案的转角锯1台、锯片1张及自动上料架6米。
3. ?驳回反诉?:?驳回?被告B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4. ?费用承担?:
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720元由B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B公司负担。
鉴定费用(鉴定费5.9万元及材料损失费1,500元)合计60,500元由B公司负担,并直接支付给A公司。
? 忠告意见?
基于本案判决,对合同双方,特别是生产、销售工业设备的供方,提出以下忠告:
?严格保证合同履行质量?:本案判决的核心依据是?第三方司法鉴定结论?。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是履行的底线,任何未达标的情况(即使供方认为在工业可接受范围内)都可能被认定为违约,并承担不利后果。
?重视书面协议与履约留痕?: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关于设备调试进度、质量问题、整改要求和解除合同的多次通知)是法院认定违约事实和合同解除时间的关键证据。这提醒各方,在履约沟通过程中,对于关键事实、要求和意见,应以?清晰、可留存的方式固定?。
?反诉需有充分依据?:在存在明确质量鉴定结论认定设备不达标的情况下,供方继续主张设备合格并要求支付尾款的反诉请求很难获得支持。提起反诉前,应充分评估自身履约的实际情况和证据。
?积极应对争议,避免损失扩大?:在设备出现质量争议时,双方未能通过有效协商解决,导致了诉讼、鉴定等一系列成本的产生(本案鉴定费高达6万余元),最终由违约方承担。?主动、及时地解决交付产品的质量问题,是控制损失的最佳方式?。
?履行判决义务,防范信用风险?:根据判决书所附的《当事人须知》,如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如返还款项、支付费用),将面临法院强制执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等严重后果。败诉方应严格按照判决指定的时间和法院账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