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成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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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晋某某与被告A(苏州)地产策划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发布者:卢成刚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9日|分类:综合咨询 |1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本案为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核心争议围绕以被告A(苏州)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出资购买的、但登记在第三人吴某某名下的商铺(苏州工业园区嘉瑞巷8号某某大厦)所有权归属问题展开。

 

?当事人及相关关系?

 

?原告?晋某某,作为A公司的债权人。因A公司欠其投资款及收益385万元(另案确认354万元),已超过偿还期限。

?被告?A(苏州)地产策划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为吴某某,监事为张

?第三人?吴某某,系A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及原股东(持股30%),也是案涉商铺的名义登记所有权人。

?基本案情?

 

1.20217月,A公司出资购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嘉瑞巷8号某某大厦1商幢的商铺,并签订《房屋所有权确认书》,确认该商铺虽登记在吴某某名下,但实际所有权归属于A公司。此举最初目的是为增强公司对外经营中的信用担保能力。

2.2021918日,A公司(由吴某某持有并控制公章)与相关方签订了《法人变更及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约定:目前登记在吴某某名下的某某大厦商铺一套,A公司不再向吴某某主张关于该商铺的所有权及其他权益,并有其他条款试图撇清吴某某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

3.原告晋某某认为,A公司作为债务人,通过与吴某某签订协议放弃对案涉商铺的所有权主张,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审理焦点?

 

1.案涉商铺的实际出资方及真实所有权归属。

2.A公司在《法人变更及股权转让协议》中放弃对案涉商铺主张所有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可被债权人撤销的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

判决结果

经审理,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2)0591民初****? 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 ?撤销被告A公司在《法人变更及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案涉商铺的处分行为。? 法院认定,A公司在该协议中明确不再向吴某某主张关于该商铺的所有权及其他权益,实际上有向吴某某转让财产的意思表示。考虑到A公司对晋某某享有354万元债权并无异议,此行为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情形。

2. ?判令第三人吴某某将案涉商铺变更登记至被告A公司名下。? 法院认为,综合购房款支付、双方签订的《房屋所有权确认书》、款项往来凭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吴某某支付了相应对价,反而支持了案涉商铺系由A公司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吴某某名下(即名实不符)的事实认定。因此,吴某某有义务将产权恢复至A公司名下。

3. ?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负担。?

核心法律依据

1. ?撤销权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A公司)通过协议放弃对财产(商铺)的主张权利,实际上是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了债权人(晋某某)债权的实现。

2. ?行为效力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该处分行为被法院撤销后,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风险警示

本案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涉及代持资产和债务处理的各方,提供了以下重要警示与建议:

?关于资产代持?:企业为经营便利进行资产代持(如为增强信用将公司房产登记于法定代表人名下)存在极大法律风险。一旦代持双方关系恶化或涉及债务纠纷,极易引发所有权确认、债权人撤销等复杂诉讼,法院会穿透形式,审查实际出资、权属约定等实质证据来认定归属。?事先应签订权责明确的书面代持协议,并妥善保管全部出资凭证。?

?关于债务期间财产处置?:处于债务期的公司及其控制人,在处置核心资产(包括放弃财产主张)时必须格外审慎。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权益等行为,极有可能被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导致处置行为归于无效。?在进行任何重大资产处置前,应充分评估对现有债权人的潜在影响,必要时与债权人沟通或寻求法律意见。?

?关于公司治理?:公章、诉讼代表权的归属混乱(本案中出现了吴某某控制的A公司授权方与诉讼代表人张瑾意见不一致的情形)是公司内部治理失效的体现。这不仅损害公司独立决策能力,也可能使公司因内斗而做出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的决策,最终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印章管理制度,保持公司意志的统一性。?

 

?关于诉讼策略?:债权人(如晋某某),当其确信债务人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放弃财产权益等可能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及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是有效的财产保全和债权实现途径。?关键在于查明并固定相关财产处置行为的证据,尤其是能证明该行为无偿性不合理低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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