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本案为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核心争议围绕以被告A(苏州)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出资购买的、但登记在第三人吴某某名下的商铺(苏州工业园区嘉瑞巷8号某某大厦)所有权归属问题展开。
?当事人及相关关系?
?原告?:晋某某,作为A公司的债权人。因A公司欠其投资款及收益385万元(另案确认354万元),已超过偿还期限。
?被告?:A(苏州)地产策划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为吴某某,监事为张某。
?第三人?:吴某某,系A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及原股东(持股30%),也是案涉商铺的名义登记所有权人。
?基本案情?:
1.2021年7月,A公司出资购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嘉瑞巷8号某某大厦1商幢的商铺,并签订《房屋所有权确认书》,确认该商铺虽登记在吴某某名下,但实际所有权归属于A公司。此举最初目的是为增强公司对外经营中的信用担保能力。
2.2021年9月18日,A公司(由吴某某持有并控制公章)与相关方签订了《法人变更及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约定:“目前登记在吴某某名下的某某大厦商铺一套,A公司不再向吴某某主张关于该商铺的所有权及其他权益”,并有其他条款试图撇清吴某某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
3.原告晋某某认为,A公司作为债务人,通过与吴某某签订协议放弃对案涉商铺的所有权主张,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审理焦点?:
1.案涉商铺的实际出资方及真实所有权归属。
2.A公司在《法人变更及股权转让协议》中放弃对案涉商铺主张所有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可被债权人撤销的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
判决结果
经审理,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2)苏0591民初****号? 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 ?撤销被告A公司在《法人变更及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案涉商铺的处分行为。? 法院认定,A公司在该协议中明确“不再向吴某某主张关于该商铺的所有权及其他权益”,实际上有向吴某某转让财产的意思表示。考虑到A公司对晋某某享有354万元债权并无异议,此行为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情形。
2. ?判令第三人吴某某将案涉商铺变更登记至被告A公司名下。? 法院认为,综合购房款支付、双方签订的《房屋所有权确认书》、款项往来凭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吴某某支付了相应对价,反而支持了案涉商铺系由A公司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吴某某名下(即“名实不符”)的事实认定。因此,吴某某有义务将产权恢复至A公司名下。
3. ?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负担。?
核心法律依据
1. ?撤销权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A公司)通过协议放弃对财产(商铺)的主张权利,实际上是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了债权人(晋某某)债权的实现。
2. ?行为效力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该处分行为被法院撤销后,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风险警示
本案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涉及代持资产和债务处理的各方,提供了以下重要警示与建议:
?关于资产代持?:企业为经营便利进行资产代持(如为增强信用将公司房产登记于法定代表人名下)存在极大法律风险。一旦代持双方关系恶化或涉及债务纠纷,极易引发所有权确认、债权人撤销等复杂诉讼,法院会穿透形式,审查实际出资、权属约定等实质证据来认定归属。?事先应签订权责明确的书面代持协议,并妥善保管全部出资凭证。?
?关于债务期间财产处置?:处于债务期的公司及其控制人,在处置核心资产(包括放弃财产主张)时必须格外审慎。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权益等行为,极有可能被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导致处置行为归于无效。?在进行任何重大资产处置前,应充分评估对现有债权人的潜在影响,必要时与债权人沟通或寻求法律意见。?
?关于公司治理?:公章、诉讼代表权的归属混乱(本案中出现了吴某某控制的“A公司授权方”与诉讼代表人张瑾意见不一致的情形)是公司内部治理失效的体现。这不仅损害公司独立决策能力,也可能使公司因内斗而做出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的决策,最终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印章管理制度,保持公司意志的统一性。?
?关于诉讼策略?:债权人(如晋某某),当其确信债务人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放弃财产权益等可能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及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是有效的财产保全和债权实现途径。?关键在于查明并固定相关财产处置行为的证据,尤其是能证明该行为“无偿性”或“不合理低价”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