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珊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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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范珊珊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6日 9人看过 举报

2026-05-2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孙某某1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孙某某2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3、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农历2009年腊月二十三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1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2010年5月11日生育女儿孙某某1,于2015年10月30日生育儿子孙某某2。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生活习惯的不同,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自己无主见,且还有大男子主义的性格,任何事情都听信其家人的话,没有自己任何判断力。原、被告生活期间,被告的父母不但没有从中起劝和调解的作用,有时候还会挑拨原、被告双方的感情,且被告的母亲从小给原告的女儿灌输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早晚都会离婚的思想。2021年11月份,被告的家人及亲戚无缘无故将正在上班的原告叫到被告二哥家中,开始教育批评原告,被告的家人及亲戚言辞犀利,说话较为难听,且不给原告说话的机会,一直在严厉的训斥原告,原告一气之下于2021年11月份收拾东西回到自己娘家居住。自此以后,原、被告就处于分居状态,原告也再未回过被告家中,至今已有两年之久。在此期间,被告也一直对原告不管不问,无任何要求和好的行动。被告及其家人的错误行为,导致原、被告双方二人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及孩子的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孙某某辩称:1、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双方目前育有两个孩子,孩子需要在完整的家庭条件下才能健康成长,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法院依法做好调解和好工作;2、双方婚后于2019年以756885元价格购买沈丘县房屋一套,首付款236885,贷款52万元,双方于2019购买零首付豫AXXX**大众朗逸轿车一辆,上述房产和车辆均系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09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农历2009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5月11日生育长女孙某某1,2015年10月30日生育长子孙某某2,现两个孩子均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有吵架生气的现象发生,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已结婚十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的婚生女孙某某1和婚生子孙某某2尚未成年,均处于成长成才的关键时期,原、被告双方应当在生活中应当相互体谅,相互宽容,积极沟通,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氛围,不可因一时冲动便轻言离婚。原告赵某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孙某某不同意离婚,态度坚决,双方仍有和好的希望,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珊珊,专职律师,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现执业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人事及仲裁、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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