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珊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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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范珊珊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6日 6人看过 举报

2026-05-2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2020年11月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21年农历正月16日按照农村习俗办理结婚仪式,后于2021年11月4日在沈丘县民政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有一个孩子,婚生子刘某2于××××年××月××日出生。原、被告婚前接触不多、了解不够、草率结婚、毫无感情基础,婚后更是常因家庭琐事争执、吵架,始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发现被告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经常因为琐事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受伤严重,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对被告一再忍让,被告反而变本加厉。被告经常怀疑原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经常给原告发威胁、辱骂的短信,甚至公然在社交平台辱骂、侮辱原告,被告的种种行为让原告彻底伤透了心,失望至极,也使得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某1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感情尚可。原告存在重大错误,不顾孩子、不回家,被告仍对其忍让,说明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如果真的离婚,原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儿子成长,应由被告抚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1于2020年经媒人介绍相识,2021年农历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21年11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叫刘某2。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1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育一子,感情尚可。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关系产生了裂痕。原、被告应正视家庭矛盾,加强彼此之间的理解、沟通和包容,多从自身查找问题,努力改善关系、化解矛盾。原告张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珊珊,专职律师,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现执业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人事及仲裁、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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