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按揭房屋一套已付款和被告的银行存款);3、依法分担夫妻共同债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婚约关系,均系二次组建家庭。双方于2014年2月24日办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认识时间短,未建立夫妻感情基础,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为人非常强势不讲道理,对原告多次实施辱骂暴力殴打,导致原告多次受伤。期间双方曾多次提出离婚,包括被告也数次提出离婚。基于被告的一系列严重错误行为,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辛苦挣钱,所有报酬被被告强行领取,其中2020年3月至8月份40000余元,还有被告名下的定期存款56000元,应予分割。同时双方按揭购买的沈丘县,应予分割,贷款应予分担。现双方感情破裂处于分居状态,无任何和好可能,原告特依法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吕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购买的位于沈丘县归被告吕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被告吕某负责偿还,被告吕某给付原告刘某财产分割款80000元,该80000元于2021年3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汇至原告刘某在中国建设银行62×××59的账户),原告刘某配合被告吕某对该房产进行过户;
三、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为此事永无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刘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范珊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