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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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保险人身损害胜诉案例】成都张东海律师代理保险公司精准划分责任、剔除多项不合理赔偿

作者:张东海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次举报
2026-07-23


一、案情简介

(一)事故发生与伤情概况

游客购票进入本地大型水上乐园造浪池游玩,因场地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当场造成髌骨骨折,伴随多处软组织损伤。伤者住院治疗长达 114 天,后期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人身损害十级伤残。治疗期间,水上乐园运营方主动垫付全部住院医疗费、前期护理费,积极配合伤者诊疗。该游乐企业已在大型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单次事故每人赔付限额高达 300 万元,事故处于保险有效承保周期内。

(二)伤者起诉,高额索赔 12 万余元

伤情稳定、伤残鉴定出具后,伤者将游乐园区、承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提出多项赔偿主张,要求园区承担 80% 赔偿责任,索赔总额超 12 万元,诉求包含:

  1.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

  2. 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3. 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

  4. 拐杖、护膝、护理用品、手机维修费等各类杂项支出。伤者主张园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全部损失由园区及保险公司共同赔付。保险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担心全额赔付、不合理项目全部被法院支持,委托成都张东海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全程出庭应诉。

(三)案件核心应诉难点

接手案件之初,本案存在多重不利应诉情形:

  1. 水上造浪项目地面长期湿滑,属于高风险游乐项目,司法实践中极易认定经营者未尽完全安全保障义务;

  2. 伤者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法定赔付项目金额高;

  3. 伤者自行抬高护理费、误工费计算标准,额外主张手机维修费、高额护理耗材费用;

  4. 伤者主张园区承担 80% 主要责任,一旦法院采信,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将大幅增加。

二、办案经过

(一)全盘梳理卷宗,搭建完整抗辩证据体系

成都张东海律师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全案证据材料,分四大板块梳理抗辩要点:

  1. 现场安全证据核查:核对园区安全警示、现场广播、工作人员巡逻记录,论证园区已履行基础安全提示义务,伤者自身对湿滑环境风险具备预判能力;

  2. 医疗病案分类质证:拆分住院病历、出院医嘱、门诊复查票据,区分必要治疗与无关基础疾病诊疗,反驳伤者全部医疗费均由对方承担的主张;

  3. 损失票据逐一核验:核对伤者提交的护理费、护理用品、手机维修单据,查实手机无实际维修支出、部分耗材无正规有效票据,剔除无依据损失;

  4. 保险条款与投保材料固定:调取完整公众责任险投保单、特别约定条款,明确保险赔付范围、责任承担规则,厘清园区与保险公司的赔付边界。

证据整理完毕后,成都张东海律师出具案件风险评估报告,逐项预判各项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划分 “可全额驳回”“酌情下调标准”“法定应当赔付” 三类损失,为庭审辩论、责任划分奠定清晰思路。

(二)撰写专业代理意见,精准抓住三大争议焦点

成都张东海律师结合《民法典》侵权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保险法相关规定,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撰写完整代理词:

  1. 过错划分核心抗辩:游客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不应由园区承担 80% 责任造浪池长期湿滑属于游客可预见基础风险,伤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游玩时未谨慎注意脚下安全,自身是损害发生重要诱因,应当大幅减轻经营者赔偿比例,请求法院下调园区过错责任比例。

  2. 逐项剔除无事实依据的赔偿项目一是手机维修费无实际支出凭证,检测单显示维修优惠后无需付费,该诉求应当直接驳回;二是护理费、误工费标准过高,无稳定收入流水、护工付款票据佐证,请求法院按照本地司法通用标准下调;三是无交通费正式票据,交通费主张不予认可。

  3. 厘清保险赔付逻辑,区分园区垫付费用抵扣规则园区前期垫付大额医疗费、护理费,应当在最终赔偿总额中统一品迭抵扣,避免伤者重复获利;同时明确保险公司仅在园区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替代赔付责任,超出法定合理损失部分不予理赔。

(三)庭审层层辩论,说服法官调整责任比例、缩减赔付金额

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环节,成都张东海律师全程主导发言,围绕两大核心目标开展抗辩:

  1. 下调园区过错责任比例当庭向法官释明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合理限度,不能将水上乐园全部摔伤风险全部归责于经营者。结合伤者自主进入湿滑造浪池、未自我防护的客观事实,请求法院调整责任划分,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将园区责任比例由伤者主张的 80% 下调至 60%,直接减少保险公司赔付基数。

  2. 大幅缩减不合理损失项目针对伤者自行主张的高额护理费、误工费,成都张东海律师提交本地同类案件裁判标准,说服法官调低每日赔付标准;同时举证证明手机维修无实际支出、无交通费票据,法院直接驳回该两项诉求;对护理耗材、辅助器具费用仅支持合理部分。

庭审结束后法院未组织调解,结合双方证据、律师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三、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出具生效民事判决书,成都张东海律师代理保险公司实现显著减损效果:

  1. 责任比例大幅下调:园区仅承担 60% 过错责任,驳回伤者要求园区承担 80% 赔偿的诉求;

  2. 多项不合理诉求直接驳回:手机维修费、交通费全部不予支持,护理费、误工费计算标准大幅下调;

  3. 统一品迭园区垫付费用:伤者需向园区返还已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六万余元,避免重复赔付;

  4. 最终保险公司仅需向伤者支付六万余元赔偿款,其余赔付金额直接抵扣园区前期垫付款,整体赔付金额较伤者原始主张减少近一半。

本案中,成都张东海律师凭借对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保险理赔规则的深度掌握,通过完整证据梳理、精准庭审抗辩,成功为保险公司剔除大量无依据索赔、下调责任比例,委托人保险公司对办案专业度、风险把控能力高度认可。

四、律师观点(成都人身损害 & 保险纠纷推荐律师新颖实务总结)

(一)新颖核心观点:游乐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无限兜底,游客自担过错可大幅降低保险赔付成本

成都推荐律师张东海结合水上乐园摔伤十级伤残案件,提出保险、文旅行业高频纠纷全新实务观点:大量文旅企业、保险公司存在认知误区:只要游客在园区受伤,经营者就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只能全额理赔。但结合《民法典》第 1198 条及四川本地裁判规则,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确合理边界:

  1. 水上造浪、漂流、滑水等天然湿滑项目,风险属于普通人可预见范畴,游客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法院可直接下调经营者责任比例;

  2. 伤者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杂项耗材费必须配套完整票据、收入证明,单方估算金额无证据支撑,法院可不予全额支持;

  3. 经营者事前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诉讼中可统一抵扣保险赔款,有效减少保险公司实际支出。涉人身损害保险纠纷无需被动接受伤者全部索赔,委托专业保险法律律师抗辩,可合法压缩赔付金额。

(二)文旅企业、保险公司应诉取证核心提醒

成都张东海律师提醒水上乐园、景区、保险公司,面对游客摔伤索赔诉讼,务必提前固定四类关键证据:

  1. 园区安全管理证据:安全警示照片、循环广播记录、工作人员日常巡逻台账,用于证明已履行基础安全提示义务;

  2. 伤者完整医疗材料:区分治疗原发伤病与本次事故损伤,剔除无关诊疗费用;

  3. 全部垫付费用凭证:医疗费、护理费转账票据、护工协议,便于庭审中抵扣赔款;

  4. 伤者各项损失票据:严格核验维修、交通、护理耗材发票,无实际支出的项目提前做好质证准备。

(三)实务委托建议:保险涉诉人身损害案件,优先委托熟悉侵权 + 保险双重法规的本地律师

普通保险从业者、企业法务仅熟悉保险条款,不掌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裁判尺度,自行应诉极易出现证据遗漏、法律适用偏差,面对伤者高额索赔只能被动协商。成都张东海律师建议:保险公司、文旅企业一旦涉游客人身损害诉讼,第一时间委托深耕人身损害 + 保险合同纠纷的专业律师介入,律师可完成证据梳理、损失质证、责任比例抗辩、垫付款抵扣全流程代理工作,通过专业法律论证剔除不合理索赔,最大限度控制保险赔付成本,同时同步排查企业安全管理合规漏洞,降低后续同类事故理赔风险。

(四)普法总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娱乐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游客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但游客自身存在过错的,可依法减轻经营者赔偿责任;承保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仅在经营者法定过错范围内承担替代赔付责任,伤者无证据支撑的损失项目,有权依法抗辩不予赔付。有景区摔伤、人身损害、保险理赔应诉需求的保险公司、文旅企业,可委托成都张东海律师全程代理诉讼、出具事前风险合规方案。


张东海律师(咨询电话17778691176)现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企业评价协会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2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抵押担保、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1510120********20 合同纠纷、抵押担保、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