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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帮助被告方争取到原告诉求全部不予支持

发布者:王爽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7日|分类:知识产权 |46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4)京0106民初XXXX号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王爽律师
?第三人?:XX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时间?:2024年XX月XX日

二、案情概述

原告XX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美容公司”)诉称,其系“XX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在美容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发现被告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生物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将“XX美加盟”设置为搜索推广关键词,并在推广链接中突出“全国连锁加盟总部”字样,误导公众认为其系原告招商推广的官方网站。点击进入后,网页内容却介绍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XX薇薇”品牌加盟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三、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包括律师费3000元、时间戳取证费2000元),共计5万元;

  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辩称

被告XX生物公司辩称,其并未设置“XX美加盟”作为推广关键词,也未进行相应消费行为。经与百度客服核实,确认未设置涉案关键词。因此,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五、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XX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述称,本案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权利人应为“XX美”商标的原始注册人,而非原告。此外,涉案搜索结果系百度搜索临时发生系统运营故障导致,并非人为添加关键词。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没有实际损失依据,且本案存在职业维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六、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XX美容公司系“XX美”注册商标的合法受让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虽然原告提交了时间戳取证视频显示,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XX美加盟”后,第一条搜索结果标题中含有“XX美加盟”文字,并跳转至被告经营的网站,但被告及第三人均否认设置了涉案关键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设置涉案关键词的行为。

七、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XX美容公司主张被告XX生物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因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XX美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八、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九、结语

本案提醒企业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确保提供的证据充分、有效,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同时,也展示了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对证据要求的严格性和对事实认定的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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