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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当事人争取到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者:王爽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9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3)XX刑初XX号
?法院?:XX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审判时间?:2023年XX月XX日

二、案情概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作为某通信公司营业厅经理,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他人大量开办手机卡,这些手机卡随后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指控事实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为完成单位户入网手机卡任务,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通过违规操作,多次为他人大量开办集团手机卡。这些手机卡随后被转卖给他人,并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经核查,部分由李某违规办理的手机卡涉及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数万元。

四、被告人辩解及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不认罪,辩称其并不知道他人利用手机卡实施犯罪活动,且其只是按照公司规定办理业务,并未违规操作。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李某对他人利用手机卡实施犯罪活动并不知情,且其办理手机卡的行为符合公司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况。

五、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作为某通信公司营业厅经理,为完成单位户入网手机卡任务,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违规操作大量开办手机卡。这些手机卡随后被转卖给他人,并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经核查,部分由李某违规办理的手机卡确实涉及诈骗案件,且涉案金额较大。

六、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虽然李某辩称其不知情,但根据其在通信公司的从业经历及认知能力,可以推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因此,对李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八、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提醒广大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同时,也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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