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也即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成立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借贷合意,二是款项交付,缺一不可。所以,如果只有转账凭证,仅仅能证明款项交付,无法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此种情况下能否赢得官司,答案是:不确定。这里就需要用到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最终确定谁的主张更可信。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仅有转账凭证下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一)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分析:
1、以上规定坚持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由原告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此种情况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真实性往往没有异议,因为这类凭证的真伪很容易查核。但对凭证反映的转账目的,很可能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等为由,否认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这种情况下,被告所持的抗辩内容,实际上是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因而需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则需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否则,则一般认可原告的主张。
三、以案说理:
李某主张向黄某出借80余万元,提供了转账凭证。黄某辩称系因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的经济往来,不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并提供了另案判决书,证明李某之妻起诉黄某返还李某赠与的相关款项合计79万元。这充分说明,李某向黄某转账很可能成立其他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李某仍应就与黄某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若黄某拿不出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借条、欠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的,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反之,若李某能举证证明与黄某达成过借贷合意,则可以确认与黄某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马律提醒: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以高度盖然性作为证据的证明标准。因此,在只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原告事实上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因而,在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结合转账凭证及其他证据印证,能够表明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存在的概率远远大于不存在,此时即可认定民间借贷事实存在。事务中,借贷合意可以表现为借条、欠条、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微信、短信、录音等,故而,若双方产生争议,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补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