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传统的民间借贷,一般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随着时代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外延不断扩大,泛指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民间融资形式。近年来,民间借贷以其手续简便、门槛低、放款灵活、收益可观等优势日趋活跃,规模不断扩大,有效缓解了社会融资需求,同时,民间借贷粗放、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也愈加凸显,引发了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高利贷、套路贷、暴力催收等各种社会问题,相关纠纷不断,新类型案件也不断涌现。今日,马律就大家关心的民间借贷案件法庭审查要点简单总结如下:
一、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成立
1、双方关系审查:了解当事人之间是何种关系,如亲属、朋友、同事或陌生人等,关系不同可能影响借贷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2、借款合意审查:审查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是否完备、合理,对于口头约定,要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其他证据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
3、借款能力与资金来源审查:对于大额借款,法官会审查出借人是否有相应的出借能力,以及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高利转贷等违法情形。
4、款项是否实际交付
1)款项交付审查:如果是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会审查转账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确定款项是否准确无误地交付给借款人。若是现金交付,需审查交付的时间、地点、在场人等细节,综合判断交付事实是否可信。仅有借条无转账的,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借贷;仅有转账无借条的,需证明款项性质。
2)借款用途审查:核实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理,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借贷关系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二、本金与利息是否合法
1、本金认定
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砍头息(预先扣利息)的,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本金。分多笔支付的,需明确每笔对应的借款关系。
2、利息约定审查:查看借款合同或相关证据中对利息的约定是否明确,对于约定不明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来确定是否支付利息及利率标准。3、利率合法性审查:判断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仅讨论2020年8月20日以后成立的民间借贷)。
1)利率上限:合同成立时 ≤1年期LPR的4倍(现行约14.4%);
2)逾期利息:可单独约定,但总和(利息+违约金)≤4倍LPR;
3)无约定利息:视为无息,但逾期后可主张LPR标准的资金占用费。
4、 禁止行为认定
1)高利贷:超过4倍LPR部分无效;
2)复利(利滚利):最终本息不得超过本金+4倍LPR总和;
3)职业放贷: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多次放贷(如10次以上),合同无效。
三、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1、证据的真实性:对当事人提交的借据、收据、欠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审查其是否真实存在,有无伪造、篡改等情形。
2、证据的关联性: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紧密的关联,能否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款的交付、利息的约定等关键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例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偷录、偷拍且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还款与债务消灭的认定
1. 还款事实及证据审查
1)转账还款:需备注“还款”或与借条对应;
2)现金还款:需对方出具 收条,否则难以举证。
2. 诉讼时效(《民法典》实施后)
1)约定还款日的,自到期日起 3年;
2)未约定还款日的,自首次催讨后3年内起诉。
核实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判断出借人的权利主张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提出,以确定其胜诉权是否受到影响。超出以上时效起诉的,将丧失胜诉权。
二、排除虚假或非法借贷
1. 虚假诉讼(“套路贷”)
1)特征:虚增债务、伪造流水、暴力催收;
2)后果:合同无效,涉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2. 非法资金来源
1)高利转贷: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的,合同无效,可能构成高利借贷罪(《刑法》第175条);
2)非法集资:出借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借贷关系无效。
三、其他相关事项
1、保证责任审查:若存在保证人,审查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等,确定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夫妻共同债务审查:当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审查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马律提醒:民间借贷纠纷日趋复杂化、新型化,很多非法放贷行为人常常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名义变相收取利息或在本金中扣取利息、手续费等,严重侵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这就警示借款人,遇到严重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对于出借人,则要规范自己的借贷行为,以法放贷,严格审核借款资金用途,务踩法律红线,纠纷产生时,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以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