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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怎么办?

发布者:马菊镁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416人看过

依据《民法典》之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可从以下几方面全面了解抚养费:

1、父母应当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所需。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是无条件的,该义务始于子女出生,离婚后抚养费一般应支付至孩子18周岁;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方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2、分居期间,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各种原因不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该方父或母给付抚养费。

3、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4、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

6、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7、有权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主体只能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才有抚养义务。

8、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以上规定,您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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