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一: 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纠纷
案件经过: 当事人女方与男方结婚十余年,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本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全部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双方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男方在离婚诉讼中,刻意隐瞒公司完整资产状况,主张公司股权属于其个人财产;同时通过关联近亲属账户,分批转出公司分红、夫妻共同存款,还存在虚假制造对外债务的情形。男方抗辩:股权具有人身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转出资金属于正常经营往来,不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女方手中仅有部分银行流水,无法掌握完整的公司财务、股权分红证据,案件涉及家事与公司法交叉,财产查明难度大。
律师贡献:
1.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公司工商档案、历年财务报表、银行对公账户流水、男方及其近亲属个人账户流水,梳理分红转出、资金回流完整脉络,固定男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
2.区分有限公司股权的人身权与财产价值,论证股权虽登记男方名下,但出资来源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对应的财产收益、股权折价补偿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公司法人合性特点,不强行分割股权,主张由男方持有股权、向女方支付股权对应价值折价补偿的方案,避免公司经营陷入僵局;
3.区分男方提交的虚假债务证据,从债务形成时间、资金流向、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角度抗辩,否定虚假债务;依据《民法典》1092 条,主张男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应当予以少分财产;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查实男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依法对男方予以少分;判决公司股权由男方继续持有经营,男方向女方支付股权折价补偿款、分割其余存款及房产;驳回男方全部虚假债务主张。判决生效后对方按期履行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处理婚后出资登记单方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婚内财产转移、虚假债务认定实务难点。厘清有限公司股权人身属性与财产价值的边界,提示离婚案件中涉及企业股权,不能简单以登记名义排除配偶财产权益。
案例二 离婚抚养权纠纷
案件经过: 男女双方婚后生育两名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因双方长期外出务工,两名子女长期随祖父母在本地生活居住,形成隔代抚养现状。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均主张两名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男方以子女长期随祖父母生活、经济条件更优为由,要求两个孩子均归其抚养;女方主张自身具备稳定居住与收入,陪伴意愿强烈,应当至少取得一名子女抚养权;祖父母也强烈反对子女随女方生活;八周岁以上的大孩子存在受长辈引导,意愿摇摆的情形;双方矛盾尖锐,如果简单判决容易引发后续抢夺子女、探望权难以落地等次生纠纷。
律师贡献:
代理女方,全面收集证据:子女日常教育、就医消费记录、女方居住、收入证明,走访学校,固定子女真实生活状态;区分隔代协助抚养不等于祖父母取得抚养权,抚养权法定归属仅限于父母,祖父母意见仅作为参考;
针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申请法庭单独询问,排除长辈干预,还原孩子内心真实意愿;围绕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原则,从情感陪伴、教育照料、心理成长多角度论证;
预判风险,不仅争取抚养权,同步设计可落地的探望权详细方案:明确探望时间、节假日、寒暑假轮换规则,设置违约处置方式,避免后续判决之后探望难以执行;
案件结果: 经法庭调解结案,双方达成协议:两名子女分别由男女双方直接抚养;形成清晰可执行的探望权方案,对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子女轮换作出明确约定;后续双方均按照协议履行,未发生抢夺子女、拒绝探望的次生纠纷。
典型意义: 针对隔代抚养背景下的抚养权纠纷,明确隔代协助抚养不能替代父母法定抚养权;抚养权判断不能单纯以经济条件、祖辈长期照料作为唯一标准,应当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
家事案例 3:离婚后发现配偶多年持续赠与第三方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过: 当事人女方与男方协议离婚,离婚时男方刻意隐瞒其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向婚外第三方转账的事实。双方离婚完成之后,女方调取过往银行流水,发现婚姻存续多年间,男方未经女方同意,陆续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向婚外第三方进行多笔转账,包含大额转账、消费支付,累计金额较大。女方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第三方全额返还财产。被告抗辩:部分款项属于正常业务往来,部分款项已经在离婚时双方处理财产时 “一并了结”,原告无权再另行主张返还;部分转账时间久远,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律师贡献:
1.梳理数年全部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逐笔区分转账性质,剔除真实合理业务往来,固定属于无偿赠与的全部款项;
2.法律论证: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共有,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无权单独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向婚外第三者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整体无效;离婚协议中并未对该部分被隐匿的赠与财产作出处理,不视为原告放弃权利;针对时效抗辩,从女方何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 的时间节点切入,论证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3.确定诉讼策略,将前夫、第三方列为共同被告;同步做好财产保全,防止第三方转移财产;
4.对每一笔款项的性质、法律依据逐条梳理,形成完整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认定案涉无偿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剔除有证据证实的正常往来款项后,判决第三方向女方返还相应的款项。判决生效后,第三方履行返还义务,当事人财产权益得到救济。
典型意义: 离婚后才发现配偶婚内擅自向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现属高频家事纠纷。离婚协议未披露的被隐匿财产,不因已经离婚而丧失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