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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XX局、范XX、刘X、王X1、孙XX、王X2、颜XX、王X3、邱XX、姜X等走私、行贿、受贿案

发布者:卫海北洋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2日 39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于19931127日以被告人乳山市XX局犯走私罪、行贿罪;被告人刘XX犯走私罪、行贿罪、受贿罪;被告人范XX、刘X、孙XX、王X3犯走私罪、受贿罪;被告人王X1犯徇私舞弊罪、受贿罪;被告人王某2、颜XX犯徇私舞弊罪、走私罪、受贿罪;被告人邱XX、姜X犯走私罪,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威海市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丹洋担任被告人王X3的辩护人。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乳山市XX局,利用威海边防分局范XX等擅自制定的关于走私投案自首的违法政策,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并要求边防、公安人员武装掩护走私香烟,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他人行贿,构成走私罪、行贿罪;被告人刘XX系乳山市XX局走私案和行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他人组织、策划、武装掩护走私,是本案主犯,并参与下属单位人民商场、酿造厂等单位走私香烟三次,价值人民币2700余万元;还向他人行贿计人民币41235.55元,收受贿赂计人民币67127.50元;被告人范XX,滥用职权擅自制定了《关于对走私单位按规定投案自首问题的紧急通知》并积极组织实施,为乳山市XX局走私犯罪活动提供武装掩护,是本案主犯,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49564.35元;被告人刘X参与乳山市XX局走私活动,协助范XX为乳山市XX局走私犯罪活动提供武装掩护,直接向走私单位非法收购走私汽车三辆,价值人民币135000元,倒卖后获利25000元,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计人民币293587.60元;被告王X1在乳山市XX局走私活动案发后隐瞒事实真相,包庇乳山市XX局的走私活动,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计人民币221319元;被告人孙XX带领武装干警为乳山市XX局卸售走私香烟提供保护,还多次为走私单位的走私活动维持秩序,并从中收受贿赂计人民币76968.90元;被告人颜XX在乳山市XX局走私活动案发后编造假材料,包庇走私分子,并伙同他人直接向走私单位非法收购走私汽车五辆,价值人民币28万元,倒卖后获利75000元,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计人民币36345.60元;被告人王X2在乳山市XX局的走私活动中放弃监护职责,致使走私分子将走私香烟卸售一空,事后编造假材料包庇走私分子,并先后直接向走私单位非法收购走私汽车六辆,总价值人民币561500元,倒卖后获利95000元,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计人民币26400元;被告人王X3为乳山市XX局走私活动实施武装掩护,并隐瞒走私香烟数量,从中收受贿赂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姜X是乳山市XX局走私案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邱XX受雇于走私分子林XX(现在逃),为乳山市XX局和其他单位走私活动从事通讯联络。

办案过程:

被告人王X3及其辩护人马丹洋律师认为王X3不是武装掩护走私,起诉书指控的受贿数额不准确,实际受贿2800元,王X3认罪态度好,全部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XX任乳山市XX局局长期间,于199210月,为使乳山市商业系统走私方便,多次向范XX、刘X等人行贿、宴请,刘等人对乳山市商业系统的走私决定给予照顾19937月上旬,范XX、刘X等人为了能以罚款的形式从其他单位走私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制定了一个《关于对走私单位按规定投案自首问题的紧急通知》,其中规定单位走私只能向威海市边防分局投案自首,走私物品在保本的原则下作罚款处理。在该通知下发前,范XX、刘X根据事先对刘XX的允诺,先后将他们的意图和通知内容透露给刘XX,并暗示刘利用这个条件进行走私。刘XX遂与本局副局长李XX等人积极与福建、香港走私分子联系走私香烟事宜,并再三向对方表示,走私活动有边防人员保驾护航,保证安全。


716日,被告人邱XX受香港走私分子的指派到达乳山,通过乳山市商业局所属单位私设的电台与海上的走私船联系后,便告知李XX装载香烟的走私船已在海上,并要求派员出海接船。刘XX得知后即与范XX电话联系。范XX告诉其硬上不行,并授意刘携带向外汇款凭证按照事先的约定到边防保卫分局办理投案自首手续。刘XX答应派人投案,同时要求范XX派员到海上将走私货押回并与海关交涉,范XX同意。随后,刘XX派李XX持乳山市城市信用社出具的假汇款证明到威海市找到刘X,办理投案自首手续。刘X告诉其办理手续要有汇款存根或复印件。

717日上午,刘XX、李XX根据刘X的要求派被告人姜X持变造的汇票存根复印件再次找到刘X办理了投案自首手续。接着,范XX遂指派被告人王X3带领三人持四支冲锋枪到乳山市准备出海接运走私船。王X3等人到乳山市后,刘XX以辛苦费为名交给王X3人民币5000元,并要求其少报走私香烟的数量。

718日下午,王X3、姜X等人乘被告人王X2按照刘XX的要求租用的渔船在海上与走私船会合,王X3等人登船后根据航海日记和货运单,得知该船运载将军希尔顿等四种牌号的走私香烟9900余箱。王X3根据刘XX少报走私烟的要求经与同行接船人员商议,决定谎报3000箱至4000箱(船到港后,王与刘XX商定报3000箱),并将收受的人民币5000元分予其他随行接船人员2000元。

719日上午刘XX得知走私船下午到港,即组织人员到港卸货销售,并联系乳山市公安局长刘X2(在逃)和孙XX派员到码头维持秩序。当日下午三时许,走私船停靠乳山口港码头,孙XX、王X2带领二十余名武装干警并出动三辆警车到码头维持秩序。走私船刚靠港时,威海市海关人员获悉赶到现场,执行缉私公务。王X3随即向范XX报告,由范XX出面与海关方面交涉,海关工作人员撤离。当日下午四时许,青岛海关缉私艇赶到乳山口码头制止卸烟,范XX再次出面阻止海关执行缉私公务。海关人员为防止发生冲突,经与范XX等人一再交涉,商定不准卸烟,走私船不准离开码头,派人监护。而后于721日撤离青岛。海关工作人员撤离后,负责监护走私船的王X2立即打电话通知刘XX,刘立即组织人员,在孙XX等人的保护下将走私香烟卸售一空。

此期间,颜XX曾接到上级不准卸烟的指示,但拒不执行,仍同意刘XX等人将走私香烟全部卸完。同时,颜明知走私香烟的数量超过3000箱,却根据刘XX的意图只封存了3000箱,其余走私香烟全部销售。乳山市XX局共走私香烟9953箱,走私价额人民币2208万元。案件发生后,为了对付有关部门调查,颜XX、王X2等人根据范XX的授意,编造了一个乳山市XX局走私香烟3000箱以及由他们几人决定卸烟的假证明材料,以掩饰、减轻乳山市XX局走私香烟的事实和责任。

720日,被告人王X1听取了刘XX对此次走私情况的全面汇报后,明知乳山市XX局走私香烟的真实数量,但仍支持刘XX等人谎报少报走私香烟,并一再授意刘XX3000箱走私香烟就要有报3000箱的理由,保护自己就要有保护自己的办法

当刘XX被羁押后,王X1又授意范占武等人承担卸售走私香烟的责任,并指使范XX到看守所通知刘XX及其他知情人员和责任人员,统一口径,掩盖事实真相,帮助刘XX等人逃避法律制裁。

办案结果:

199428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乳山市XX局犯走私罪判处罚金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罚金10万元。

被告人范XX犯走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X1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孙XX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X2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颜XX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王X3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邱XX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姜X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为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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