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卫海北洋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5日 1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XX、杨XX、刘XX与个体业主李XX同在蒿泊百货自选商场租柜台卖货,因双方在经营品种上产生矛盾。1998年4月15日上午八时许,被告人姜XX、杨XX用事先准备好的斧头在该市场门前,将李XX之妻严XX及其妻弟严X2头部砍成轻伤。随后被告人姜XX、杨XX伙同被告人刘XX用斧头及铁棍将李XX设在该市场内的柜台砸碎,柜台内部分物品受损价值人民币416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XX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办案过程:
威海北洋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阿平、于爱民、马丹洋分别担任被告人姜XX、杨XX、刘XX的辩护人。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作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办案结果:
1998年8月20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姜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姜XX罚金5000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杨XX罚金3000元;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刘XX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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