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管壮志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2日 4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X,男,199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某,安徽XX律师。
原告:孙X某,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武X,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孙X、孙X某与被告武子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某、孙X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孙X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孙X某的工资款4800元、支付原告某的工资款8060元,合计128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8号,二原告给被告干木工工作,主要负责室内装修,被告承诺给原告孙X工资一天260元、给原告孙X某工资一天200元。孙X给被告干活31天,孙X某给被告干活34天,被告承诺11月10号给二原告付工资,但到期被告拒绝支付工资,经二原告不断催要,2020年11月20号被告出具欠条,承诺11月22日前付清欠付两原告的工资,但至今被告都未曾支付。目前被告拒接原告电话、拒绝支付工资,给二原告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扰。故诉至法院维权,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孙X、孙X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举证欠条一张,证明武X欠孙X工资款8060元、欠孙X某工资款4800元的事实。
武X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原告陈述的事实由其举证的欠条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武X于2020年11月20日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孙X工资款8060元、欠孙X某工资款4800元,并约定于2020年11月22日前一定还清所有钱。被告武X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明确,下欠劳务报酬数额经过结算,视为双方认可欠款数额。故孙X、孙X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武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孙X劳务报酬8000元、支付孙X某劳务报酬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元,由被告武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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