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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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了悬赏广告就要给付酬金吗

发布者:丁一鸣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214人看过


       刊登的悬赏广告,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失主的悬赏广告可以视为一种要约行为,只不过要约的对象是全社会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对于这种要约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承诺,只要遗失物找到,并且如数返还失主,这种承诺就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也因此建立起了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条链接:《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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