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7 年减轻至 6 个月
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 粤 1972 刑初 417 号
【案情简介】
2017 年 6 月,吸毒人员李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刘某某 当时拒绝,但与刘某某在一起的毒贩汤某明确其有渠道购买,故汤某、李某通过 被告人交换了电话号码,刘某某通过被告人将 2000 元毒资微信转账给汤某,汤 某又通过被告人刘某某将收毒品地点微信发给了李某,李某按照该地址获得毒品 后,又微信转账 100 元给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感谢。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 被告人刘某某。
【办案经过】
接受家属委托后,经团队多位律师分析,认定该案定性存在争议,该案的关 键在于定性为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按法律规定,二者处罚天壤之别, 按本案涉案毒品数量甲基苯丙胺 13.18g,则是“3 年以下”与“7 年以上”的区 别。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团队多位律师经探讨研究,查询相关案例及资料, 对案件条分缕析,抽丝剥茧,并准备充分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某是受李某的委托帮其代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应当认定为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并且应 当认定为从犯,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刘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且为 从犯,最终判处被告人 6 个月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 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若吴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罪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一量刑幅度。经过辩护, 法院最终作出只判 6 个月的决定。
【案例评析】
黄赌毒在法律上一直来都是严厉处罚的行为,洁身自爱,不沾黄赌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