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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惠州组织卖淫罪:曾某组织卖淫罪成功轻判

发布者:郑萌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3日|分类:取保候审 |2765人看过


某组织卖淫罪一案 5 年争取到 2  5 个月

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  1971 刑初 

【案情简介】

2017 年 9 月份开始,东莞市万江区某沐足阁在唐某强、李某的经营管理下 组织技师提供等卖淫服务。平时由技师向进房客人推销卖淫服务,提供卖淫服 的技师有王某荣、陈某莲等人。曾某于2017 年 9 月左右入职东莞市万江区某沐足阁,是技师师傅,负责培训技师如何提供涉黄服务和提醒技师注意逃避公安 关打击。案发后,公安机关于在东城区立新派出所抓获被告人曾某。检察院以 犯组织卖淫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办案经过】

本团队师在接受曾某家属的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曾某了解案情。在看守 所会见的时候,曾某多次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的后悔,本团队律师告诉 某,积极地认罪认罚可以争取从轻处罚。本团队律师经过研究案件材料结合曾 的描述,发现曾某在该案中只负责培训技师,仅起到次要的作用,不是主犯, 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本团队律师针对曾某是从犯、认罪认罚等方面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 院采纳了本团队律师的所有辩护意见。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刑》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 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 曾某适用“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量刑幅度。经过有 的辩护,法院判处曾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 6000 元。五年减轻到二年五个月,对曾某来说是一个很好的结

【案例评析】

黄赌毒好事,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案发只是迟早的事情。组织、强迫卖 类案件一旦成立犯罪,均是5 年以上的刑期,想要降档,就需要从是否是从犯, 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入手。本案中,通过会见阅卷、辩护,最终为当时人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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