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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惠州深圳敲诈勒索罪:韩某敲诈勒索罪不批捕

发布者:郑萌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259人看过

韩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批捕

案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院

【案情简介】

2020 年 5 月 6 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被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公安指 具体情况为,2019 年 9 月份韩某某的一个朋友谢某某在东莞市实施了一起 敲诈勒索案,因谢某某与韩某某有资金流水往来,公安认为韩某某存在分赃行为, 与谢某某为共同犯罪,故将韩某某刑事拘留。韩某某本人供述自己并未参与该 敲诈勒索案,完全不清楚案件具体情况,因谢某某欠韩某某钱,同时偶尔也会 ,所以才会转账给他。

【办案经过】

队律师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并没敲诈勒索的故意,也没有实施 敲诈勒索的行为,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与谢某某之间的资金转账,为正常的资金 并不是涉案的分赃。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韩某某参与了 2019 年 9 月份谢某 某在东莞的敲诈勒索案,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团队律师书写了取保候审申 及不批捕法律意见书,终于在检察院给他争取到不批捕释放的好结果。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韩某敲诈勒索罪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量刑幅度,律师团队根据在 证据,分析证据链条与证明事实,得出当事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并向检察院出 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与取保候审申请书,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团队意见,成功取 审。

【案例评析】

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形态,一人构成犯罪另一人需要有共同的犯意,才能 有构成犯罪。本案团队律师主要从当事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敲诈勒索的犯意,并 在案证方向论述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最终成功取得取保候审的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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