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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惠州深圳诈骗罪:罗某诈骗罪案件成功不批捕取保候审

发布者:郑萌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8日|分类:取保候审 |296人看过

罗某诈骗罪一案不批捕

办案机关:东莞市公安局 东二看释字 (2017) 3035 

【案情简介】

嫌疑人某作为隐名股东参与一汽车贸易公司经营管理,在经营过程中,出 务推广的需要, 同案人员找到嫌疑人,希望可以在其公司推广“以租代购” 的购车模式,由于双方良好关系,双方合作,但因对方使用虚假身份违规操作 取租赁车辆,骗取车辆后又将车辆 GPS 拆除,导致案发,案发时,已从租赁公司 取总价值三十余万元的车辆。

【办案经过】

 

本团队受委托介入案情后,经讨论分析,认为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 能判断罗某实施了欺诈行为,故大家一致意见为无罪辩护争取,并从以下角度 了深入分析:罗某在三起交易中实际承担的是转介绍的角色,客户或者同案在 车后,如何处置车辆,作为只提供平台服务的罗某是不能控制的,客户将汽车 GPS 除后变卖车辆、套现的原因亦在于其自身经济状况不佳,希望可以通过这 方式获得非法利益,而罗某在具备相当的经济条件且正当经营一家汽车销售公 的情况下,根本无需通过这种方式获得非法利益。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期,积极 法律意见,最终成功为嫌疑人争取到不批捕而释放的结果。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 ,依照规定。

案件最结果是团队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专业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 队律师意见,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最终公安机关将人释放。

【案例评析】

中,团队律师制定了以深剖诈骗罪构成要件为主的辩护策略,以罗某其 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即受害人要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 认识错误,团队律师通过论述犯罪构成要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最终取得 捕和释放的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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