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盗窃罪一案 3 年以下轻判至 8 个月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伙同王某在东莞虎门多家商铺,分别扒走被害人袁某等五人手机, 手机价值共计约 13000 余元,后陈某等被公安机关抓获。
【办案经过】
本团队律师接受陈某家属委托后,多次前往会见陈某,公诉机关指控的每一 起扒窃均有比较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在此基础之上,要想争取从轻判处最好的 方案就是与被害人沟通赔偿谅解事宜,在赔偿或拿到谅解书的基础上,才能更好 的争取轻判。后本团队律师多次与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在确定大致赔偿范 围和方式后,本团队律师与各被害人进行沟通并代被告人传达歉意,最终赔偿了 部分被害人,并得到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价值 3000 元、两年内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均已 经构成盗窃罪,应立案追诉,刑期为三年以内有期徒刑。本案经过有效辩护,争 取被害人谅解,最终取得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良好结果。
【案例评析】
盗窃数额达到 3000 元就已经达到了立案判刑的标准,本案被害人盗窃数额 13000 余元,数额已经远远超过立案标准规定的数额,且除了数额之外,被告人 还存在扒窃、多次盗窃等情节,即使在数额达不到判刑标准等情况下,单独等扒 窃或者多次盗窃也均已经构成犯罪, 因此被告人本身就存在着从重处罚的情节, 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尽量争取赔偿谅解是帮被告人减轻处罚等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