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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合同诈骗罪成功帮助当事人取保候审

发布者:郑萌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258人看过

合同诈骗罪成功帮助当事人取保候审

东公取保字【2018】02976号

办案单位:东莞市公安局

【案情简介】

2011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张某与周某、合伙做蔬菜出口生意,与周李合开档口,该档口经营蔬菜批发,之后三人“金”公司合作,将蔬菜卖给“金”公司,由“金”公司自行出口。合作后犯罪嫌疑人租借“金”公司的闲置场地作为加工地点,由犯罪嫌疑人一方自行雇佣工作人员在该地点进行蔬菜加工(主要是捡烂菜叶、打包装、装箱等),为监督工作质量,犯罪嫌疑人被派驻“金”公司管理监督工人。

合伙期间档口的主要的经营、财务管理,包括客户下单、拿货、收取货款、支付货款等具体事项均是由周李二人负责期间也几乎没有去市场查看档口经营情况,与“金”公司合作期间,“金”公司的货款几乎都是打入周李二人的账户2012年6月10日,周致电犯罪嫌疑人称:他们走了,以后不回东莞了,档口的事情他们处理好了,嘱咐犯罪嫌疑人处理好“金公司的事情就可以了。犯罪嫌疑人之后才知道原来档口有欠账未处理,周李二人下落不明。

【办案经过】

律师介入案件经详细了解本案全部事实经过,认为本案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嫌疑人自身一直在“金某”公司处工作,对档口的经营情况不了解,所有账目等情况嫌疑人自身并未参与,其虽与周李二人合作,但并不清楚档口的经营情况,也没有负责档口的日常经营,其不清楚另两名合伙人具体如果拖欠货款,因此,如果周李二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也不是共犯。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规定,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30万元(二类地区为20万)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本案经争取,公安机关最终对张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案例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在罪与非罪上常常会存在争议,究竟是民事违约行为还是合同诈骗行为在实践中经常较难区分,对于此类是否构成犯罪界限较模糊的案件,更要全面细致分析案情,对案件后续情况作出恰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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