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泥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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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胜诉:买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由买家的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者:陈泥均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4日 6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重庆XX律师。

被告:西安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张X2

原告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某某门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某某门业”)、张X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某某门业有限公司、张X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某某门业支付原告货款本金 32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 3162.64 元(以 32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计算,自 2023 年 3 月 8 日起计至 2023 年 11 月 12 日止,利息 3162.64 元;以 62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计算,从 2023 年 11 月 13 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张X2对被告恒

强门业的上述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三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5000 元;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差旅费。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某某门业

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主要约定原告为某某门业供货,明确了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货款的支付方式等。原告与被告张X2分别签订了担保书,约定该二被告对某某门业与原告的前述合同中某某门业未能按时支付的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供货后,三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

被告西安某某门业有限公司、张X2均未到庭答辩,亦

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举示了以下证据:1.产品购销

合同,2.担保书 2 份,3.对账单。根据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 年 5 月 27 日,原告(供方)与被告某某门业(需方)

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某某门业供应万豪门窗专用密封胶、万豪聚氨酯泡沫填缝剂,金额合计 10 万元;需方对供货单予以签收的,视为认可供货单的内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每月 25 日至 30 日对账,从第一次拿货之日起三个月内拿货金额达到二十万时或三个月内拿货金额未达到二十万时,需方也应支付总货款的 100%,依此类推,每年年底 12 月 31 日前付清所有欠款金额的 100%;双方每月必须对账,需方必须填写由供方提供的专用供货对账单。每批货应提前 10 天订单并与销售人员联系。供方发货至需方指定的工地,每次发货不低于 50 件,指西安主城区内,主城区外低于 50 件则由需方出运费。需方指定收货人王XX(电话号码略),需方指定对账人王X(电话号码略)。如因需方未能按时付款,供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需方负责。若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每超过一日的,每天按欠款金额的 5%向供方支付滞纳金,依此类推,需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2022 年 5 月 27 日,2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书》主要记载,因前述合同,今后若某某门业到付款时间没有支付原告的货款,则由2身份证号(略,为2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略) 给原告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本担保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担保期间 3 年。2022 年 6 月 2 日,张X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书》主要记载,因前述合同,今后若某某门业到付款时间没有支付原告的货款,则由身份证号(略,为张X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略)给原告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本担保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担保期间 3 年。2022 年 6 月 5 日,原告向某某门业送货万豪门窗专用密封胶,100 箱 31000 元;吴某某签收。2022 年 6 月 25 日,原告向某某门业送货万豪门窗专用密封胶,100 箱 31000 元;张X签收。

2023 年 3 月 7 日,原被告形成《对账单》主要记载,某某

门业欠原告 32000 元,还记载了送货明细(与前述送货单记载一致)。该对账单尾部加盖了某某门业的财务专用章。

另查明,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产生律师服务费 5000 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收到的货款 3 万元均由某某门业转

账支付,已收到的 3 万元尚未开具发票,但是被告某某门业支付货款的义务不以开具发票为前提;原告愿意开具发票;担保书都是被告张X2亲笔书写、捺印;根据网上查询显示张X2某某门业的股东。本院认为,被告西安某某门业有限公司、张X2经本院合法传唤,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原告举示的证据显示其与被告某某门业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与被告张X2形成了保证合同关系。原告举示的证据显示其向某某门业供货62000元,某某门业确认尚欠货款32000元在确认欠款后,三被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付款情况,故以原告自认为准;某某门业应支付原告货款 32000 元。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主张自 2023 年 3 月 8 日起计算,本院予以尊重;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标准过高,本院调整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2 倍计算。关于律师代理费。原告举示的证据显示其因追索债权产生了律师费 5000 元,且合同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X2的连带责任问题。该二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明确了其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期限,虽然对担保范

围未予明确,但依法可以确定;故该二被告应当对某某门业前述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 32000 元、资金占用利息(自2023 年 3 月 8 日起,以 32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2 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西安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 5000 元;

三、被告张X2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322 元,由被告西安某某门业有限公司、张X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泥均,男,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2016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现系重庆公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7年获重庆市永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永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公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