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属于事实判断范畴。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成立不需要当事人对《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的八个示范性条款均达成一致,而只需要能够确认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与数量等三项内容,即可确定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标志根据合同订立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可采用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其中要约承诺方式为合同订立的基本方式,而“其他方式”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合同书、确认书以及悬赏广告等方式。若采用要约承诺方式的,则合同成立的标志为承诺生效时;若采用合同书或者确认书方式的,则合同成立的标志为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时。
二、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若未全面履行,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未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尚未具备生效的条件,法律至少暂时不能按照当事人的合意赋予起法律拘束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生效”是“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条件。何解?其一,合同生效后,若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则自始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二,即使合同不生效,也不一定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若涉及报批义务条款的,则该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
三、合同无效/有效
合同无效认定属于国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预,体现的是国家强制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会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也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当事人自由订立的合同则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认定无效。认定合同有效、无效的前提一定是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在所不论。
四、合同可撤销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五、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