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法条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比如约定乙方未按时交货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比如约定乙方未按时交货的向甲方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总货款万分之五的赔偿款),可以理解为前者为固定违约金,后者为浮动违约金。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如果当事人觉得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其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的(比如总货款仅为10万元,而约定的逾期交付违约金也为10万元),可以请求法院调低。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调整应当是当事人申请后,法院才能主动调整的,法院一般不能主动去调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所以一旦被起诉后,尽量去法院参加庭审,积极应诉,如果缺席审理的,因为被告没有申请调整违约金,法院一般会按照合同约定数额判决。
三、问题答案
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违约金数额,但是只要另一方在庭审中提出调整(主要指调低),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法院一般会支持当事人要求调低的请求,所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一定能全额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