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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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追讨欠款一定要去债务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发布者:王宁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1150人看过

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法条解读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合同纠纷(不一定签订书面合同)由被告住所地(即欠款人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在实务中,被告住所地一般比较固定,基本上就是欠款人的户籍地址(即身份证或者户口本载明的地址);合同履行地则不太容易确定,如果出现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涉及追讨金钱债务的情形(以民间借贷为典型),根据民法典第511条规定,接受货币一方(即主张欠款的一方)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

三、问题答案

追讨欠款可以去债务人户籍地址起诉,也可以去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选择权在债权人自己,根据不同情况,选择方便自己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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