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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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款是否可以要求退还?——以某母婴品牌店合伙清算纠纷为例

发布者:王宁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59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简介

2019年3月11日,王某、丁某与蒋某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三方共同投资XX新零售体验店,各方均投资80000元,共计240000元,三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该项目合伙期限为2019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合伙项目店铺由蒋某负责经营、管理。王某、丁某依约分别向蒋某支付了80000元投资款,并承担店铺租金、装修费、物业费等其他支出。经营期间由蒋某负责店铺对外经营、管理、掌管财务,负责分红,后续蒋某占据合伙店铺,既不向王某、丁某分红,也不返还投资款。

二、代理律师点评

该案最终结果为帮助当事人成功拿回合伙经营母婴店的投资款,当事人对该结果非常满意。当时接受委托之时,因当事人对案涉店铺的经营情况不了解,也仅抱着尝试的态度起诉。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律师向当事人发出案件事实询证函,组织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归纳出该案的核心争议点为:1.案涉店铺是否为蒋某在持续经营,并且管控相关账目?2.案涉店铺的加盟费、装修费、货柜费用、物品设施费如何折算,是否还有剩余资产分配给当事人?对于第一个争议点,代理律师现场去案涉店铺进行录像取证;对于第二个争议点,代理律师参照财务会计制度中折旧、摊销方式向法院提出相应的折旧方案,并多次请求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账核算,最终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可代理律师的意见对案涉店铺的剩余资产进行合法合理分配。

三、类案归纳总结

1.投资类型的合伙人要求负责管理的合伙人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诉求,法院会根据双方是否能证明存在亏损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不能证明合伙项目存在盈利,则会根据风险共担、共负盈亏的原则不予支持。

2.关于合伙项目是否存在亏损,一般是由负责管理的合伙人向法院或者审计机构提交证据证明,如果无法提交或者拒绝提交的,则应当有负责管理经营的合伙人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就是推定合伙项目存在盈利,应当返还出资。

3.若合伙项目的财务状况存在亏损,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除非提供证据证明财务状况虚假或提供项目为盈利的证据。

4.请求返还投资款的法律风险为:一是该合伙项目经审计后确无盈利;二是该合伙项目账目不清、不全,不具备审计条件,法院据此不予判决;三是管理事务的合伙人作虚假账目,而又未被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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